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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8: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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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四清运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草案): r5 X; q4 \1 h
编辑日期:2014-05-19 19:14:59
7 Z7 ?) s! ]$ m, y9 ~$ Y(196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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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 e6 W/ X9 _1 }5 I(此草案系据保亭县四清运动中提出的若干问题而定。经过召开工作队、民族干部座谈,县工作团党委讨论。已印发保亭各分团研究试行。)
# q: ~0 f2 }2 ]1 v! @' ^1 k* l& d1 a 少数民族地区的四清运动,必须坚决以阶级斗争为纲,两条道路斗争为纲,坚决贯彻执行《二十三条》,实行彻底革命。对在运动中所遇到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问题,以及民族地区多年来悬而未决的“老大难”问题,提出一些具体意见:
$ Z* c( Q2 @6 [: ~; H 一、有关对黎族苗族地区干部的基本认识与培养、教育问题。
; Q2 m! t2 g4 k* s' @# n民族地区的干部大多数是好的。这种基本看法应当肯定。但是,多年来,民族地区在贯彻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贯彻认真教育、培养民族干部等问题上,从四清暴露的情况看,四不清的问题是突出的、严重的。主要是: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来源复杂,相当数量的基层领导干部是从教师、财务人员队伍提任的。四清运动中暴露了干部中有严重的不纯,相当数量不称职,不能成为当地干部的表率,公社一级的领导最为突出。少数民族干部的生长、提高比较慢。革命人生观未树立。为谁革命的问题未尽解决的人比例较大。长期不干工作,得过且过,既不办坏事又不能办好事之人甚众。还有少数人不办好事专办坏事。 # R; e* S ^3 u1 }* s
此外,民族地区未经历大规模阶级斗争的群众运动,干部队伍不纯的问题较突出,党团组织的建设和党在民族地区的工作需要很不相适应。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 W- d9 }2 h- Y- h$ F 瞻前顾后,怎样在民族地区建设一个好的党组织?怎样培养一支坚强的领导核心?确是有许多问题,值得发人深省。为了革命和建设,四清中必须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4 u# _& K; Y2 z" _# g. G- b7 m
四清运动是一个重新教育人的运动。一定要通过这次运动,使民族地区建设一支革命的干部队伍、阶级队伍,要使人们革命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现就四清运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若干原则的意见:2 y- O2 X2 a. m% q
(一)四清运动应本彻底革命精神,大胆放手发动群众,充分揭露干部队伍中的政治、思想、组织、经济上的问题。在大是大非,革命与不革命的问题上,无论是汉族干部或少数民族干部都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所迁就、姑息。
& `$ i' r0 k8 u0 }7 E( Y+ P (二)凡属已混进革命队伍中的阶级异己分子,以及长期隐瞒剥削阶级家庭出身,在革命队伍中尽办坏事,民愤较大的应坚决予以清除。$ ~$ `7 x% P2 E7 y. r" i3 F$ K
(三)屡教不改,道德败坏的严重蜕化变质分子,无可救药分子,应当坚决清除出革命队伍。' f2 W) A; \3 F, ~
(四)对于觉悟低、能力差、革命人生观未树立,过去长期不干工作,无所作为的民族干部,应通过四清运动,重新振作起来,以最大的努力争取和教育。如果屡教不改,又阻碍新生力量的生长者,应予坚决调整和处理。& Z3 V5 T7 E/ Z8 D4 K
(五)四清运动中应采取积极培养、大胆提拔民族干部的方针,要坚持按德才兼备和接班人五个条件要求,培养提拔贫下中农出身的民族干部,大胆提拔新生力量,运动结束后,经过调整与提拔县、社一级民族干部在干部队伍中的比例应有所增长。对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应强调多教育、多帮助、耐心启发、耐心培养。反对不教育,不使用或者只使用,不教育的倾向。( Q: s0 r, e6 q0 H
(六)对擅离岗位回家,长期不干工作的干部,应即停止继续发工薪、粮票(不得再送钱、粮上门),并向其讲清楚,四清运动期间,能回来检讨好的,可以留当干部或另行分配工作,如执迷不悟者,应以自动退职论处。
( h* }( S: t3 @ w: v/ E/ d7 h* R (七)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应当强调精干,为人表率;四清运动中除坚决整掉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外,对部分身居领导,而又无所作为的干部应予调整。" `# j* W+ X) M! s* L
(八)党、团组织建设应当作为一个重大任务。空白点要建立组织,全部为阶级异己分子所窃踞的党团支部,要下决心重新建立党团组织。吸收党员不能降低标准,要按党、团组织章程办事。
& k1 n6 N# V- E; P 二、关于划分阶级若干具体问题% F& e) G0 f d; C
民族地区未经系统的土地改革,解放后多年来,继断续续地结合各种政治运动进行过划阶级(主要是1960年民主革命补课),目前已出现一面漏掉敌人,一面划错过多,阶级队伍混乱的状况(全县地富比例为8.9%;保城公社11.9%)。这对建设坚强的阶级队队伍,孤立改造敌人,极为不利。7 I1 D1 q- Q. p- g' a
这次四清运动在对敌斗争问题上,要求将民主革命运动的遗留问题一并解决,认真进行一次划阶级和对敌斗争的群众运动,彻底解决问题。6 T% F6 c0 P7 E! s- t: b) b, [; X
这次划阶级的主要目的:以划清敌我界线为主,有漏划漏,有错纠错,同时,又要考虑到在解放后17年(保亭为1948年解放)的新情况,对漏网的敌人,尤其钻进革命队伍的要坚决清理;又要注意防止与纠正错划阶级,以澄清敌对阶级的底数。现就四清运动先行点所遇到的民族地区特殊问题,以及划地主、富农比例较大的情况下,提出若干具体处理意见(草案)。
) L! j3 g: y" J7 z (一)整村、整片地区漏划了地主、富农成份,原因多属基层干部不纯,窃踞领导权,造成这种地区一向是地富统治的天下,四清运动必须坚决发动群众,开展夺权斗争并揪出漏网敌人。1 p- k6 A6 v* E; u
(二)特大的反对官僚地主,过去大量搜刮和剥削人民,解放后至一九六〇年前长期未予处理,又六〇年划定地主成份后,又未予处理,对其多余房屋(有的在市圩上出租)应没收;对其隐蔽之光洋、金银、枪支等应予清查追缴。一般的浮财(如衣服、家俱)可以不动。
/ X0 }$ s9 B, e" o9 p1 c (三)对可划可不划的富农,尚未划的可以不划;已经划的要根据十余年来一贯表现而定,表现好者可以下降为上中农(因有一定剥削)。一般的,可维持不动。
, z( y" E8 t$ ^7 n, N a 为使界线易于掌握,具体规定:( v. `1 u, p' o. ]; ]% _
(1)有一长工剥削,又有部分短工剥削(非大量短工剥削)无历史罪恶,无其他封建剥削(如放债、出租土地),无严重破坏者,可以不具体再计算其剥削量,而划为上中农。
0 ~& C4 J' D! t, w4 | (2)童工的年龄一般应在十二岁以上。不应将童工作长工计算,不要用二个童工折算为一个长工(过去这样算的要纠正)。收养孤儿、养子、亲戚子女,无虐待者,一般不算童工;属剥削阶级以顶债、买奴婢等,应算童工剥削。
, o3 J- k8 |# H0 f (3)可划可不划富农的短工剥削,一般不去追查计算。如确实需要计算其剥削量者,要强调准确性,不宜只靠模糊记忆推算。. p; Z) [6 i0 j
(四)地主、富农分子本人在解放后已经死亡,只存地、富子女,表现好的,对其可作上中农看待,不再划其家庭成份。如属大地主、反动富农,且有民愤或地、富子女本人表现不好者,应经群众讨论,宣布其家庭成份,以利团结、改造。
# l5 ^ Z3 Z n# Y (五)尚未划定的、已经丧失活动能力的地主、富农,无后代,现由其亲属抚养,群众无意见的可以不再划。
* { |+ Z6 c* @& K& K (六)过去未经批准而基层干部自定为地主、富农而管制的,应当重新查清定案。未定案前不作地、富看待。
: M, o+ [! ]( h (七)划定阶级的时间,一般应以解放前三年为准(保亭县从一九四八年为解放时间,划定阶级以四五、四六、四七年计算)。个别的在解放后、合作化前连续进行剥削,表现很坏,民愤大,应以解放后连续三年剥削情况而定其成份(一般只划个别的富农)。
6 h7 s0 o) X: y; a8 ]3 i7 V! k (八)计算地主、富农户数应以一九四八年为准,不宜以分家后户数统计(贫下中农、中农及其他户数亦同)。
* m( Z# F: ]) H, }, s7 ~ 三、关于苗族若干具体问题) M% N! O7 w, l# N7 O2 I
苗族有比较明显的上层人物。这些上层人物中,过去有些本人即是反动统治阶级,有的为反动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解放后,我党一方面通过团结、教育、改造这些上层人物进行苗区工作,一方面进行发动劳动人民群众建设苗村。现在看来,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建立起一支坚强的革命的苗族阶级队伍;加上对某些上层人物的教育、改造工作做得不好,在苗族人民群众中有坏影响,致使党的工作在苗村还未能稳固生根。
Y% z; _ J7 f(一)苗村的四清运动,要特别强调发动最底层贫下中农,强调真正建立阶级队伍。充分放手发动群众。彻底揭露苗族中的阶级,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斗争的问题,树立阶级斗争观点。
' C1 b" P! Q( C" l6 }7 l(二)积极培养苗族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坚决依靠贫下中农当家做主。与此同时,抓紧对苗族上层人物的团结教育与改造工作(目前多数生产队长为这些上层人物担任和把持),可以通过集训、开训练班等办法进行教育,听共产党的话,跟共产党走。凡当干部的要树立革命人生观,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不得阳奉阴违。
1 O0 \' o, v: B (三)对苗族旧的统治者“世袭山甲”,要充分发动群众,揭露其罪恶。对利用“山甲”职权,掠夺民财,强迫群众为其做工、砍山种山兰进行剥削为生活主要来源者,应按划阶级政策划为地主或富农。9 J3 k" x2 F3 y; o9 V
(四)一般的上层人物,利用迷信崇拜的影H向,要群众为其做工、种山兰进行剥削,少数特别明显的,剥削量大的,可按划阶级政策划为地主或富农。一般的,无罪恶与没有大量剥削的可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 Y+ q1 M; H) i) f (五)轮流“山甲”,又不是地主、富农成分者,一般应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D: x: ~* W6 B: \9 j. t
四、关于“合亩制”地区若干问题
/ _4 w [& `2 @, ^$ K( g R “合亩制”地区,主要是保亭红旗、畅好、南圣、毛道四个公社(全区加上琼中县毛阳公社、乐东番阳公社,共六个公社,约二万人口的地区)。由于“合亩”的发展不平衡,规模大小不一,劳动、分配的不平衡,存在的剥削关系也有不同。为使在四清运动中划分阶级易于掌握,避免混乱,现就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若干界限。
6 I4 k7 v0 X& h2 x (一)应当以阶级分析观点分析“合亩”问题。一般情况可分大亩、中亩、小亩三种(过去称社会亩、互相亩、家庭亩;群众中只称大亩、小亩),“小亩”是指由血缘关系,三、四家或五、六家的“合亩”,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其中一般不存在剥削关系;“中亩”则除若干血缘关系外,加上若干外来户,此中,“亩头”(亦称“龙公”)对“亩仔”(其中分“龙仔”或“工仔”等)有轻微的剥削。“大亩”,掌握生产资料较多,加入的外来户较多,“工仔”(几乎等于长工)亦较多,剥削关系比较明显。划分地、富阶级,重点是“大亩”的“亩头”,根据其剥削情况而定。3 m3 s# x' N9 N5 _
(二)中、小亩的“亩头”,一般应当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个别中等合亩的亩头,有较明显的剥削,可划为上中农。
A3 t, u$ e, g2 H' u# I9 n (三)“大亩”的“亩头”,剥削量比较大,有的还与反动派勾结,欺压、剥削群众,应按其剥削情况划为地主、或富农(其中有些属可划可不划者,可以不划)。
* J0 P1 f3 O! c6 ^, ~( P, |" A K (四)大亩头在合亩中的血缘关系(如已分家的兄弟)享有比较优异的待遇,一般不要以大亩头看待,可作人员内部矛盾处理。个别“合亩”剥削量特别大,且有罪恶者民愤大,可按剥削情况定其成分。! R7 j# E4 b: `0 g. b
(五)“合亩”中的“龙仔”,不要以长工剥削计算,“工仔”一般可作雇农看待。对一般的“亩头”,不要发动“亩仔”算剥削帐。斗争的目标要集中在少数有罪恶的“大亩头”。( J0 h3 T3 ?0 j! O
五、关于道公、娘母以及利用“禁母”为名迫害贫下中农问题。
, `+ s3 `. r' K' W5 K 对民族地区旧的思想、观点、习惯、传统的斗争,是一个长期的斗争。道公(娘母亦同)利用迷信愚昧、欺骗群众,过去为地主、富农统治阶级所利用,现在又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所利用,甚至仍与地富勾结,为非所歹,成为激烈阶级斗争的反映。
Z6 I6 s* g9 v5 Y- r, \6 w 四清运动必须通过揭露、斗争与取缔“道公”的斗争,揭露剥削阶级与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罪恶活动,分析其危害,教育群众,破除迷信思想,对这些旧东西,要毫不姑息地加以清除。, K7 D2 ^5 q1 f( ^$ g% p
至于利用“禁母”为名迫害贫下中农的事件,要严肃处理。据调查:被诬为“禁母”而被迫害的人,多数为最低层的贫下中农。保亭县解放后十余年来,被迫害的有236人,其中贫下中农有183人,占77.5%;中农53人,占22.5%,其中被杀死的49人;被打伤的88人;被赶出村的99人。可见,这种迫害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绝不可以一般迷信而论,等闲视之。8 m$ w' y8 }+ ]
根据四清运动中暴露的问题,对这些人的处理意见是:! u* ?$ _) n7 w. D" Z
(1)解放前以“道公”(娘母亦同)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三年者,而在解放后继续进行活动,应划为迷信职业者。采取集训、斗争、管制劳动等办法,坚决取缔其活动。如果在1961年以后洗手不干的,可以不划为迷信职业者。如有迫死人命者,应区别情况依法惩办或就地管制改造。
; I* Q: v6 q$ B5 s: y (2)地、富、反、坏进行“道公”活动,迫害贫下中农者,应交群众斗争,并依法从严处理。! q# l8 ?& a V t# L8 T1 }0 W5 m
(3)非职业性的“道公”,出身贫下中农,无罪恶,一般可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进行教育,改正。如有迫害过人民,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斗争或依法处理。2 C/ [% j6 W! ?
(4)在对敌斗争中,对迷信职业者、地、富进行“道公”活动及其罪恶要结合进行斗争处理;一般非职业性的可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除结合运动进行教育外,在顺水洗手阶段要突出搞一次大辩论,消除旧思想。
) D& g1 W! x8 \* H1 C+ u) A3 ] h (5)凡被诬为“禁母”而被迫害的贫下中农,应当进行深入发动其本人或其家属,并在广大群众中澄清错误的观念,团结对敌。9 o2 D3 i/ d% h
六、关于“放寮”问题。
* P- z) ^, J b& q6 o: s) l “放寮”的坏风恶习,要用革命的态度进行移风易俗。四清运动中已暴露“放寮”的危害很大,腐蚀干部,毒害青年,性病蔓延,遗患后代;许多干部贪污、盗窃,利用金钱,奸淫妇女;甚至酿成殴打、凶杀等案件。少数地方已出现流氓集团性质的卖淫、强奸的罪恶活动。通过这次运动必须进行:(1)坚涝t揭露“放寮”的危害性,要在广大群众中开展大辩论,进行移风易俗的教育,坚决制止“放寮”;(2)对屡教不改,奸淫妇女的干部必须严肃处理;(3)对流氓性的集团、鸨婆等要依法惩办为首分子;(4)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巡回工作、加强文化窒活动,加强青年、民兵移风易俗的教育工作等,活跃农村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
. _! m% u, N) L6 A# O' h9 k( n+ I- h七、关于凶杀案件问题 3 {; b% ?3 H& |2 u$ e2 o8 f
旧的统治阶级1 r+ e% @- B7 v7 i
旧的统治阶级利用少数民族旧的思想、迷信、习惯,挑拨离间,谋财害命,殴打凶杀,致使积压凶杀案件较多。四清运动要充分发动群众,充分揭露和控诉旧社会、旧的统治阶级的罪恶,提高群众阶级觉悟。同时,对凶杀案件要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 S" ^( C+ B6 p3 ^
(一)对酿成凶杀案件的主谋,应予严办。凶手要根据情节,分别处理。一般受骗或受迷信愚昧而参加者,可以进行教育,作无罪处理。
$ ?" {7 v+ L6 T& \8 c (二)地主、富农主谋或当凶手而酿成的凶杀案,要算作血债清算,发动群众进行控诉,并按情节依法惩处。
5 v3 j% V$ M) [5 p3 k/ P: A (三)一般群众性的参加者,不作为血债清算,不作为敌我矛盾处理,可通过教育,消除隔阂,团结对敌。9 L+ ]6 j+ N% I
(四)解放前的凶杀案,一般应归咎于旧社会,解放后的要严肃处理。
1 T/ ~8 i5 A+ h( z8 J- T (五)对受害者,如属劳动人民的,要进行抚恤。$ r8 ^1 k% ]$ d! @4 A8 J
八、关于对县、社领导机关和干部进行民族问题的重新教育。
* C9 b5 p. @6 E( h: o6 o 毛主席说“民族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要解决民族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阶级斗争,就是要进行彻底革命。
1 O1 q% U0 B- R, L' b# D8 F 四清运动要在干部队伍中进行一次民族问题的教育和辩论,端正认识,克服一切所谓“民族地区无阶级”的观点。对一切旧的思想、观念、习惯、传统,要用革命的思想去改造它,占领阵地,反对一切以“迷信思想”、“风俗习惯”等借口阻碍实行革命化,反对缺乏阶级分析的观点,要坚决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去改造民族地区的工作。9 {/ B- p8 i3 R/ D w7 H
民族地区的干部要革命化,共产主义化。防止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教育,要贯串于日常工作之中。四清运动坚决按“四清”内容进行革命,按“二十三条”规定,有什么就清什么,不提反对大汉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的斗争。在当前来说,我们的方针主要的是放手发动群众彻底进行革命,反对各种前怕龙后怕虎,束手束脚,不敢革命的思想倾向。% _3 m' F- I, R% B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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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海南省档案馆K36—3—96), i$ X \! ]$ M0 G/ o5 C) h
2 p& n" H* W7 Y& M U( d4 g
http://www.hnszw.org.cn/data/news/2014/05/7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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