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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5 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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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嗣源:不识庐山真面目一一我的思想演变历程(七)/ m# h' f' E1 j6 q2 E3 N- s( s% N0 q
发表于 2018 年 05 月 08 日 由 辰思' \7 W" i- [) o; J3 K4 k
二十三,关于自由、平等、民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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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和思考的过程中,我始终没有忘记一个重要目标,即弄清楚自由、平等、民主这三个概念。其间对我启发最大的,是对洛克和卢梭的思想进行全面、系统地比较,当然,汉密尔顿,托克维尔,孟德斯鸠,约翰.斯多尔特.密尔,以塞亚.伯林,哈耶尔,萨托利等等著名学者的著作,也给予我很多启发,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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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v' X, ~& I我一开始就说,我自认为有独特的概念和理论,主要是指这三个政治哲学的概念。概念,十分重要。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工具和产物,如果概念搞混了,思维也就搞混了,其结果就是你的思想、你表述思想的语言文字将难以被更多的人认可、接受。概念是怎么形成的?按照经验论的主张,概念是以事实为依据,对经验加以提炼后形成的,事实、经验在先,概念在后,概念必定有其对应的事实和经验。也有这种情况,人们基于已有的相关经验,会在头脑里设想或预想某种新的事物,并用某个词语指称它,但那只是个粗坯,概念尚未成型,只有当设想的理念通过实践落实到可经验的事物并积累若干经验之后,概念才会逐步形成。由于实践的发展、事物的演变和经验的积累,概念也将跟着改变,在改变的前后,可能都用同一个词语来表示概念,但它们的内涵已经产生本质的变化,已经变成不同的概念,对应着不同的事物,所以应该特别注意严加区分。譬如,民主这个词语,在古代曾被用来指称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又曾被用来指称“雅各宾党”建立的政治制度,现在民主这个词已被用来指称当代很多国家建立的政治体制;在这三种历史背景下,民主这个词所表示的是否同一个概念?它们是否指称同一个事物?它们是否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经验?回答只能是:当然不同!所以,应该对三者作出严格的区分。有人为了贬低和指责现代民主,举出古希腊民主及雅各宾党的暴政作为依据,把“民主会导致多数暴政”这顶帽子套到现代民主的头上,这是典型的搞乱概念、搞乱思想的手法!为了澄清概念、澄清思想,只有一个办法:以事实为依据,从经验中提炼出概念。面对一个概念,当人们从现实生活中经验到它所对应的事实时,人们就会对之信服,由这样的概念编织而成的思想,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信任和支持。对于同一个事物,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实践和经验,会形成不同的概念,这就要求大家都严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互相争辩、补充,或达成相近的认识,或作出取舍。脱离了事实和经验的争论,必将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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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谈自由的概念; l, V5 h ^" v, N' l$ D& \
# o3 }! c: J* L7 A# i6 t4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自由这个词,也到处可以读到自由这个词:“我生性热爱自由,被束缚在两点一线的生活,太乏味!我要走遍天南地北”,“我不想被困于琐碎的生活,要像雄鹰那样自由地翱翔”,“厌倦了拥挤嘈杂的城市,我热望骑着马自由地奔驰在广阔的草原”,“学业负担太重,哪有自由?连看个电影也难”,“父母管得太严,容不得我半点自由,哪有玩的时间?”,“我终于离婚了,自由了!”,“下班了,我自由了”,等等。人们在这些语句当中用到的“自由”这个词,究竟是什么意义呢,可以分析如下:其一,它描述了行事的、行为的状态,自由与不自由,都用来描述行事状态;其二,它针对着受困、受压、受控、受限制、受束缚等等的状态,自由描述的是摆脱或消除一切困扰、压制、控制、限制、束缚的状态;其三,它描述了由着(或任凭)自己的意愿行事的状态,所谓“由着自己的意愿行事”,就是指在自己的各种意愿中有选择地实施行动。如果简单地说来,自由这个词的本来意义是:描述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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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b: x6 x) c自由这种状态,是每个人都向往的、追求的,这是出于人的本性。每个人都想由着自己的愿望而行事,当他企求按自己意愿行事而受到限制、束缚或障碍的时候,就很自然地产生痛苦的情绪,于是,他盼望摆脱限制和束缚,就像盼望快乐那样。所以,无论是谁都会像热爱快乐一样热爱自由,无论是谁都会像追求快乐一样追求自由,事情似乎就这么简单。可是,哲学家、专家、学者们,却就自由这个词引申出很多的意义,据提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哲学家以赛亚·伯林说,自由这个词有“二百多种意涵”;我所拥有的书本知识虽然不多,却也可以列出很多,譬如:心灵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先验的自由、真正的自由、绝对的自由、终极的自由,等等;再譬如:“自由即自主”、“自由即真正的自我实现”、“自由即完美的理性”、“自由即顺乎必然性”、“自由即生命的扩张”,等等;又譬如:“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否定的自由和肯定的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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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L! L% B, Y5 l3 }- U: \5 \$ i% V哲学家们从自由这一个词可以引申出如此众多的涵义,当然有他们的道理,有人也会沉醉于其间,当然也可以理解;可是,作为一个普通读者,面对如此众多的“自由”,难免觉得眼花缭乱,令人昏昏,弄不明白,于是总要发问:究竟应该热爱并追求怎么样的自由?究竟应该如何把握自由的涵义?能不能找到有关自由的一种涵义,它能让人感知,它简单、明确、实在,它贴近生活,跟自身利益直接相关,能够找得到吗?$ a" k, K2 I2 k s9 t
! T4 J2 L# N+ ~9 `! a我在阅读洛克,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约翰·密尔,以赛亚·伯林,罗尔斯等等著名哲学家的著作过程中,发现他们在论述自由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把自由看作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说,政治领域里的“自由”这一概念,与法律密切相连。由此出发,我进一步思考法律跟自由的关系,简单说来,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通过限制和保护的手段,把自由确立为一种“权利”。法律划分出一条界限或范围,在界线这一边的范围内,限制人们的行为处于自由的状态,在界线另一边的范围内,保护人们的行为处于自由的状态。在界线这一边的范围内,人们必须遵循法律定下的规则,不得“由着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就是义务;在界线另一边的范围内,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这就是权利。谁不承担遵循法律规则的义务,将受到按法律实施的惩罚;人们运用自由的权利时,如果受到任何人或机构的限制,可诉之法律寻求保护。没有法律的限制和保护,就无法保留让人们能够自由行事的范围,自由将无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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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j4 [9 j8 }: V1 M$ l譬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婚姻自由等等,这种种自由,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这种种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人们常常说要争取和维护的自由,就是这种种权利;人们常常说要为自由而战,就是为争取和维护这种种权利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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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 C: ^( d由此,我确认自由是这样一个概念:自由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在有关政治学领域所论述的自由,应当就是指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有四层涵义:其一,自由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二,自由一定是在“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其三,自由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四是,自由是“由着(或任凭)自己意愿行事”的权利。以上四点涵义,缺一不可地完整地表述了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 l+ }8 n$ T+ p$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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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上文提到,自由这个词在两个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着不同的含义,一是,描述行为、行事状态,即“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二是,指称法律规定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权利。一是行为状态,二是法定权利。在有关自由的讨论中,或者在阅读有关论述自由的文字时,把握并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涵义,将会减少一些混乱。譬如说言论自由,人们都知道“言论自由”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它跟“自由地发表言论”不是一回事,必须加以区分,不可混淆。“自由地发表言论”只是描述行为的状态,不涉及条件限制,但是“言论自由”在其范围上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的行为状态划出一条界线,在界线一边的范围内,像诬蔑、诽谤等侵害他人的这类言论不准“自由地发表”,在界线另一边的范围内,人人拥有“自由地发表言论”的权利,如若受到他人或机构的限制可寻求依法实施的保护,由此而规定了“言论自由”这一权利。所以,法律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的这种状态施加某些限制,而对“言论自由”这种权利则保护其免受限制,弄清楚“自由地发表言论”与“言论自由”二者的区别,就不易产生混乱。我们要争取和维护的是“言论自由”这种权利,当然首先要在法律上确立这一权利,并且要看法律划定的界线是否合理,即是否扩大了限制的范围而缩减了权利的范围。对于言论自由的争论,其实就是关于法律如何规定、如何划线的争论。其它的自由,如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等,都与“言论自由”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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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个自由的概念,有什么意义吗?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其一,这一自由概念有着明晰的、丰满的内涵,这些不可分割的内涵密切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概念,不易造成误解,再者,它建立在众多哲学家共同论述的基础之上,所以比较牢靠、可信,易于得到更为广泛认同。其二,这个概念并不体现任何价值观取向,无论你是成功者或失败者、富人或穷人、精英或低层群众、强者或弱者、雇主或被雇者,等等,无论你倾向于何种价值观,都可能接受这个概念。其三,持有这一自由概念以后,可以用来跟其它“自由”概念进行对比,哪些概念与此相似或相近,因而是可以接纳的,哪些概念相比之下显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引起误解或歧义,因而需要加以澄清。其四,使用这一自由概念,来考察自由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民主、自由与真理的关系等等,由此形成的思路将比较能够接触到问题的本质(下文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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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q; d3 R+ P* o# L曾经有位哲学家以赛亚·伯林提出了两个“自由概念”,即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按照一般的理解,以赛亚·伯林提出的“消极自由”,可表述为“免于限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可表述为“去做什么的自由”。现在我们可以运用上述确认的自由概念,对其进行分析。. s* Z1 N' [& T' R2 C* a6 n
6 E# z% p) {/ n+ }上文所说的自由概念,即:“自由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它有四层涵义:其一,自由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二,自由一定是在“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其三,自由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四是,自由是“由着(或任凭)自己意愿行事”的权利。以上四点涵义,缺一不可地完整地表述了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为什么说缺一不可呢?第一点肯定了: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这一点当然不可缺少。第二点肯定了:在“范围”上有所限制,法律必须先有“限制”,即对侵害他人的自由行事状态必须加以限制,才能确立并保护权利,这一点也不可缺少。第三点肯定:凡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不可限制的,若是受到干涉、限制,法律将提供保护。权利如果受到限制,还算是权利吗?第四点肯定:该权利是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即自由选择意愿并按此意愿“去做”的权利,这项权利正是为了保护人们“由己之愿去做”而确立的,“我有权去做什么”这一层涵义当然不可缺少。以上四点涵义,每一点都以其它三点作为条件,把其中某一点单独抽出来,就不再构成为自由概念。以赛亚·伯林却把其中的两点分别抽取出来,分别用这两个单独的涵义建立起两个“自由概念”,而且二者又是互相冲突的概念,这种做法,或者说这种思想方法,将会得到什么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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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M* C" _+ K4 }+ p) h先来谈谈“消极自由”,即“免于限制的自由”。上面说过,“免于限制”是自由的一个涵义,但这一点必须有其它三点涵义作为条件,也就是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或者说,必须在法律对“范围”做出“限制”的条件下,自由才是“免于限制”的。法律的“限制”正是为了让人们“免受他人的干涉、限制、侵害”。可是,以赛亚·伯林所建立的“消极自由”这一概念,却只有一个涵义,即“免于限制”,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即可成为消极自由,法律的规定、范围的限制、去做什么等这些条件,都一概被隔离了、排除了;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不满足“免于限制”这一个条件,消极自由即不再存在,只要出现任何“限制”,就违背了消极自由,亦即压制了或剥夺了消极自由。那么,按照这一逻辑,抵制任何限制的“自由放任主义”当然符合消极自由概念,或者说,消极自由划向“自由放任主义”是合乎本身逻辑的结果。后来,以赛亚·伯林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在回应批评者的另一篇文章中,承认“消极自由”与“自由放任主义”之间的联系,他写道:“毫无疑问,我们记得消极自由的信仰对重大的,长久的社会邪恶产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思想对行动的影响而言),是与这些邪恶是相容的。……鼓吹不干涉(如社会达尔文主义)当然是用来支持一些政治的,社会的有害的政策,武装那些强大的,残暴的,无耻的来对付人道的和弱小的;有能力的和残忍的来对付那些能力小的和较为不幸的。自由对狼总是意味着羊的死亡,经济的自由放任主义和毫无节制的资本主义竞争的血腥历史……。”在同一篇文章中还自我辩解地写道:“我曾以为几乎每一个对在无节制的经济自由放任主义时期个人自由的命运这个主题关心的严肃的作者已经对此说得够多的了,在此情形下,受到伤害的大多数,主要是在城市里,儿童在煤矿和工厂里受到摧残,他们的父母生活在贫困,疾病和无知中,……这一切是众所周知的的事实。合法的自由与残酷的剥削,暴行,和不义沆瀣一气。通过国家或别的权利机构进行干预,确保积极的自由和最低限度的个人的消极自由得以实施。”于是,他自己也觉察到,他要加以推崇的“消极自由”,滑落到了“自由放任主义”,并对“重大的,长久的社会邪恶产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s# j* z. x7 V7 C, I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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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消极自由”这个概念是这样建立起来:把完整的自由概念施以割裂,按一种极端化的方法,片面强化其某一个涵义,由该孤立单一的涵义构成新的概念。这样形成的概念当然是一个不牢靠的、模棱两可的、因而是有缺陷的概念。以赛亚·伯林在这里显现出的极端化的思想方法,在一大段文字中再次表露,这段话很长,但如果经过删减就难以说明问题,只好引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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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告诉我们说:‘儿童虽然受到强制,但他们却不是奴隶。’因为‘他们所服从的命令,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下的命令’,而‘一个真正的共和国里的人民,不会是奴隶,因为这个共和国的共同利益里,就包含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同理,洛克也才会说:‘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理性的法律,是人类‘适当利益’、‘共同利益’的导引;洛克并且补充说,既然这样的法律,是‘使我们免于陷入泥沼、或堕入悬崖’的东西,把他们称为‘束缚’(confinement),是没有道理的;也因此,他才会说,要逃避这种法律的企图,不是理性的,是‘放纵的行为’、‘没有人性’等等。孟德斯鸡在这一问题 上,也忘了他那自由主义的主张,而说:政治自由并非扭曲我们做想要做的事,甚至也不是任由我们做法律允许之事,政治自由只不过是‘有力量去做我们应该想要做的事’;康德也重复了同样的主张。柏克宣称,基于个人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限制个人的“权利”(rights),因为,‘我们假定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会与事物的既定秩序相—致,而同意这种限制’。这些思想家,以及在他们之前的经验哲学家,在他们之后的雅各宾党徒、及共产主义者的共同假定是:不论我们那可怜、无知、充满欲望与激情的‘经验自我’如何反对,我们每个人‘真正’本性中的理性目标,都必定互相吻合、或必须使他们互 相吻合。自由并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强迫我们的‘经验自我’去合于正确的模式,并非暴政,而是解放。……康德告诉我们说:‘一个人如果完全抛弃他狂放不绢的自由,他就可以在一个依赖法律的状态中,重新获得这些自由——丝毫没有损失’,而惟有这样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个依存关系:是我以自己的意志作为立法者而造成的’。如此,自由非但不是不能和权威相容,反而实际上变成了权威本身。十八世纪里所有关于人权的宣言,所包含的便是这种思想,所使用的便是诸如此类的说辞。”5 ?1 O: ?4 o$ Z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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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赛亚·伯林在这一大段话语里究竟说的是什么意思?第一,他要告诉人们,洛克、孟德斯鸠、柏克等等“这些思想家”,还有“在他们之前的经验哲学家,在他们之后的雅各宾党徒、及共产主义者”,还有起草“十八世纪里所有关于人权的宣言”的人,所有这些人都有一个“共同假定”,所有这些人的说辞里“所包含的思想”都有共同点。第二,他揭示出这“共同假定”是:要保障自由,就必须依赖法律的限制;这些人的共同点是:有理性的人都会同意法律的限制。第三,他指出,所有这些人的共同点导致了这一结果:自由变成了权威本身,或许他是想说“自由走向其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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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在“这些思想家”跟“雅各宾党徒及共产主义者”之间寻找“共同点”,这种做法,恰恰显露出以赛亚·伯林自己的缺陷,即他的思想方法有片面化、极端化的倾向,这跟他建立“消极自由”时所使用的方法是同样的,就是把自由概念中的“免于限制”这一个涵义加以片面化、极端化;这使他走到否定一切“限制”的地步,不管哪个人,只要一说到“限制”,他都统统视之为同一类人,这类人都把“自由变成权威本身”,似乎只有他一个人才是“自由的捍卫者”或“抵制权威的斗士”。站在极端位置的人,的确会把所有人的位置统统看作为“左”,而且对他们的左、中、右不屑加以区分,以赛亚·伯林正是站在极端位置的这种人。! p3 g; n5 \+ |' e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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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谈谈“积极自由”。以赛亚·伯林建立的“积极自由”概念,表述为“去做什么的自由”。他是把“积极自由”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面建立起来的,他推崇“消极自由”而否定“积极自由”,他所说的二者之间的区别简直就是势不两立,他说:“实际上,它们的区别非常重大,以致于造成了今天主宰着我们这个世界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因为相信‘消极的’自由概念的信徒,认为‘积极的’自由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而‘积极的’自由观念则认为,自由不是‘免于……的自由’,而 是‘去做……的自由’——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别,居然造成了主宰世界的冲突,当然非同小可。/ |! R3 D8 ?% J! ~3 _6 h; V! x
. M1 I* n! U: i3 n可是,从字面上来看,“免于限制的自由”与“去做什么的自由”,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冲突;但是经过以赛亚·伯林的处理、转换,“去做什么的自由”就演变成为“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演变成为“接受限制的自由”,于是就与“免于限制的自由”对立起来了。以赛亚·伯林建立“积极自由”概念所使用的办法,跟建立“消极自由”的方法是相同的,即他把完整的自由概念中的涵义之一与其它涵意分割开来,抽离出来,作为单独的涵义形成新的概念。这概念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可成立,只要满足“去做什么”这一条件,就可以当作为“积极自由”。因为这种“自由概念”没有其它条件的制约,没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免于限制”、“由己之愿”等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孤立的一个“去做什么”的涵义,所以,“按照规定去做什么”,或“听从他人的限制去做什么”,或“服从他人的领导去做什么”,等等,都符合这个概念的涵义,都属于“积极自由”。以赛亚·伯林就是这样建立起一个作为否定对象的“积极自由”概念,引导人们随意引申或随意解释“积极自由”,把它演变成为“接受限制的自由”,与“免于限制的自由”相对立,从而引导人们跟着他去否定“积极自由”。但是,他把自由概念的应有之义施以肢解,抽取一个涵义单独形成新概念的手法,是对读者有意的误导。7 Y/ {4 f" k6 Z/ L e8 O% M' X9 x4 \2 V
V8 q9 }; t3 f1 b; Q可是后来,以赛亚·伯林在回应批评者的另一篇文章中写道:“通过国家或别的权利机构进行干预,确保积极的自由和最低限度的个人的消极自由得以实施。”先前,以赛亚·伯林说“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造成了“主宰世界的冲突”,后来他却又承认,这势不两立的双方可以共存,而且应该“确保”二者得以实施,互相冲突的“自由”怎么又可以共存?势不两立的双方怎么又必须都得以实施?以赛亚·伯林建立的模棱两可的概念,使他自己前后矛盾起来,当然也会使读者产生误导和混乱。$ J, y' ^6 K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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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赛亚·伯林的思想呈现这种自相矛盾的混乱之原因,就是他的片面化、极端化的思路。所以还是应该坚持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把自由确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这样更为牢靠、明晰。用这一完整的概念作为基准,拿来跟以赛亚·伯林提出的两个“自由概念”作一番对比,就能看出这两个概念为什么是有缺陷的、模棱两可的,为什么容易造成误导和混乱。如果说,自由包含着“积极的意义”的一面,也包含着“消极意义”的一面,这样一种表述似可接受,因为它并没有否定二者都是自由的密不可分的涵义,但是把二者分割而形成独立的两个“自由概念”,那就站不住脚了。$ q& e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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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把自由看作为一种权利,而权利由法律确定,这就意味着,制定怎样的法律,就确立怎样的自由,那么,法律的制定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应该说,由政治体制决定,什么样的政体就制定出什么样的法律(宪法)。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家,都会论证自己的理论符合人的本性,是为公众谋取福利,是为了让社会变得更美好,在他们所阐述的理论中都会举出他所认为的“自由”概念,因为“自由”这个词所描绘的状态是每个人都欲求的,标榜“自由”能够起到争取更多人支持的作用,他们的最终目的,其实是要论证哪一种政治体制是好的,哪一种政治体制是不好的,是要按照他们认可的某种政治体制来制定宪法或法律,按照他们的观念来确立自由。不同的政治哲学理论都会标榜自由,但他们说的“自由”却都不一样,可见,不要把自由看作为一种先验的、普遍的、永恒的、纯粹的概念,也不要看作是什么先验的、普遍的、永恒的、纯粹的价值,在纯粹的概念的论述中是找不到“什么是自由”之答案的,只有把自由跟宪法、法律、政治体制等等社会现实联结起来,才能接触到自由问题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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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w {9 O' g自由这个概念,在我的思想里就是这样确认的。与此同时,又确认另一个重要概念——平等。: W, ^) J3 n& N" J; L ~
0 n, f! A1 a, E7 Y4 x7 V* N. N5 T平等是什么?平等这个词本来的意义就是“等同”或“相同”的意思,“平等”即指“相同”或“等同”;它与“差异”相反,“平等”即不接受“差异”、排斥“差异”、消除“差异”。但是,用来作为政治学的概念,那就是仅仅只有“等同”的涵义,应该确定其特殊的涵义:平等——是指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规定并予以保护的权利(自由)的平等。就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指的平等,就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概念,与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密切相关。不平等,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不平等。# J! Y y/ s0 L4 u9 }2 o3 Z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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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有一个形成的过程。人类社会在文字记载的历史中,绝大多数时间是处在不平等状态,即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大多数人被剥夺了应有的自由和权利,少数人的利益就建筑在这个基础上,同时,大多数人的利益则受到损害。追求平等的思想,发端于文艺复兴以后的欧洲,到十九世纪下半期,在美国首次以法律条文(宪法条文)的形式具体而明确地表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到二十世纪下半期,才在事实上基本落实这一原则,从此,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有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并得到最为广泛的认同。人们所说的政治平等、经济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其实都是法律规定的平等,是平等权利的分类名称。离开了法律来谈论平等,最终无法落实到法律的规定,那都是空话。一个处于不平等状态的社会和国家,很容易产生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各类群体的力量趋于相压抑、相反抗、相破坏、相抵销的状态;只有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社会和国家,这些力量才有可能形成合力,共同创造财富,共同注力于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繁荣的各项事业。6 i* e0 ]) { g+ U6 N* j @# d
% E+ w V0 N- ^% \: W这样的平等概念,并不包括“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的等同;“权利的等同”是指,尽管存在着“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但就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言是“没有差异”的。同样道理,当我们说要“追求平等”亦即“消除不平等”的时候,是指消除“法定权利的不平等”,并不是指要消除“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在任何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说不尽的差异,如果一谈起平等,就意味着消除差异,那讨论起来可以没完没了,以至于《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利会说出这样的话:“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他以为那些追求平等的人将会没完没了地制造麻烦,这种话正表明他对平等概念的把握尚有欠缺。应该看到,如果把平等这一概念仅仅看作其字面上意义的话,势必造成泛泛而论的局面,人人都在用同一个词“平等”,却可能指向完全相反的意思,有人肯定“人生而平等”,有人认定“人生而不平等”,有人向往平等,有人说平等出于妒忌,有人把平等当作美好理想,有人说平等是“太容易堕落的理想”,这样的争论永远达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即使把范围缩小到政治学研究的范围,人与人的差异还照样错综复杂,所以,如果认为平等是政治学范围内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那么应当把平等的概念落实到某一个基点上,即落实到“法律规定的权利”上,把平等的概念确定为“权利的等同”。这样一来,追求平等就是指追求“权利的等同”,消除不平等是指消除“权利的不等同”,以此为基础深入讨论平等问题,我相信这看法将得到更多人的认同。5 q- e1 s# E! y, n4 [, @8 [& P
5 q, Y& z- _% q6 I, @萨托利恐怕对平等存有某种偏见,人们可以从他写下的一些文字中感觉到这一点:“平等的理想在城邦中立刻就能蜕变为数量占优势的多数派暴政”,“平等散发着一股‘邪气’,它使弱者把强者贬低到自己的水准”,“平等仅仅意味着‘和比自己优越的人平等’”,“平等……,是一种太容易堕落的理想”,“低能者希望能与比他们优秀者平等”。哈耶克引用 O.W.霍姆斯的话说:“对于那种追求平等的热情,我毫无尊重之感,因为这种热情对我来说,只是一种理想化了的妒忌而已。”他还写道:“大多数极端的平均主义要求,都立基于忌妒”。汉密尔顿,托克维尔,约翰.斯多尔特.密尔,以塞亚.伯林,等等著名学者的思想里,都有着与哈耶克及萨托利同样的倾向,这也许是老牌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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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 q* T; \/ r- `确定了自由、平等两个概念以后,对于它们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也就能看清楚了。那些老牌自由主义者经常强调说,“自由与平等是相冲突的”,“自由高于平等”,“平等可以毁灭自由”,“平等可以成为自由的敌人”,等等。这些说法都违背历史发展的事实,回顾历史的进程,可以看到迄今为止法律演变的一种趋向,那就是:法律的规定,从本来权利的不平等,发展到扩大权利平等的范围,最后迈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来只有王公贵族才享有各种特权与自由,后来新兴资产阶级争得享受与王公贵族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接着又扩大到除了女人、黑人、穷人以外的民众,最后再扩大到凡是本国出生的人都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意味着奴仆跟主人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如果说发生什么上述学者所说的“冲突”,那就是跟主人旧有的“自由特权”相冲突了,如果说有什么被毁灭了,那就是毁灭了主人旧有的“自由特权”,这种旧有的主人特权就是剥夺奴仆权利的“自由”,难道那些老牌自由主义者所说的“自由”是旧有主人的特权吗?在不少学者的思想里,把“自由”看作是精英强者追求的价值,而把“平等”看作是大众弱者追求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两个阶层天然地互相对立,所以,“自由”与“平等”也就天然地互相对立,由此还进一步引出结论:“自由”与“民主”互相对立。如果我们否定这种想法,如果肯定历史发展的事实,那就得承认,权利平等的趋势,也就是社会成员享有自由的总量日益扩大的趋势,也就是自由与平等逐步重合的趋势,这种趋势有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尊重,有利于更多人绽放出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既有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m5 g5 v- A1 R# Y9 H
5 Z' C- n/ M! [5 b确认了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平等两个概念以后,并确认人们能否享有或多大程度上享有自由及平等的权利,都取决于法律的制定,而制定怎样的法律取决于什么?取决于建立何种政治体制,民主就是一种政治体制。下面将阐述民主这一概念。* o( N; E( [- x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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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什么?& ?1 r: z5 v& z( K& Z9 p
7 z* v. Z7 ]) a( y$ u一谈到“民主是什么”这个论题,学者们都会从古代希腊的雅典城邦谈起,再谈到法国大革命,但是,那只能说是曾经使用“民主”这一词语的历史回顾。在今天,民主这个词所表示的概念,与古希腊时代的“民主”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主”,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概念由事实和经验产生、形成,而当今民主这个概念所对应的事实和经验,譬如,黑人、穷人,妇女享有政治权利的事实,仅仅在近一百多年间才陆续呈现出来,在“古希腊时代”或“法国大革命时期”根本就不存在这些事实。所以,把古希腊民主、法国大革命民主跟现代民主混为一谈,将导致理论的混乱,那么,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一个什么概念?这一概念是基于哪些事实和经验才逐步形成的?为此,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有典型意义的是美国的民主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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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 V3 j4 g, e) L1 {如今美国的民主政体,是自美国建国以来经过一系列政治事件或政治改革而逐步形成的,这是一个随着政治实践经验的积累而逐步深化、改善和成熟的民主化过程,这一过程也体现在美国宪法的制定及多次修改之中。所谓“民主化”,指的是由非民主政体经过一系列政治改革逐步呈现民主政体之特征,最后建立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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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_1 y! V f: ~) |$ G在托克维尔撰写《论美国的民主》以前的欧美思想界的主流意识里,民主被贬为“暴民统治”,美国建国时期的政治精英们,如汉密尔顿等人也抱有如此观念,以致他们不承认建立的政治体制是民主政体,而是叫做“共和制”。但是到了二十世纪,美国的政治学者们都争先恐后地发表大量文章,论述并赞扬民主,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在其撰写的政治学教材中所说:“众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转归于民主事业麾下,……今天,我们都是民主派了。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甚至法西斯主义者都急切地赞颂民主制的优点,表明自己是民主的信徒”。在美国自建国以后的两百年间,究竟发生了哪些重大事件,以致发生如此一百八十度的转变?美国人究竟积累了哪些政治经验,以致他们忘记了曾经指责“民主”就是“暴民统治”,却高呼“民主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政体”?8 b# ^7 Y; h, ~5 ] {
( [$ W9 M# O7 T: W/ G/ g9 j- c, L还是从美国革命的初期说起,1776年7月4日发布的《独立宣言》中,有一段文字,至今读来还能看出其中所体现的现代民主理念:“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6 G4 e6 w; r& G# q/ o4 r4 v
2 X9 p9 Q. l0 u5 e! q9 f这段文字几乎是抄袭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若干论述,其表达的观念,跟现在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民主理念是相符合的,例如,“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的观念、人权的观念,政府由人民建立、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的观念,政府违背和破坏这一目的,人民有权推翻它,等等。由此可见,在美国建国初期,民主理论的某些重要观念,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同。《独立宣言》中所表达的这些观念,在美国创制的1789年成文宪法中有所体现,如“序言”部分,如代议制,联邦制,政府领导人由选举产生的制度,政府权力分立的制度,人权法案,等等。《独立宣言》和1789年宪法,为美国的民主化打下了基础。- r: Y2 A9 W+ F: ~% t: T" B9 J$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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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美国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社会的政治状况表明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一方面,妇女和黑人以及穷人不准享有政治权利,妇女应该占总人口的一半左右,所以,可以说当时美国社会中大部分人被剥夺了政治自由权利,处于被歧视、被压制的地位;另一方面,少数人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并分享着政治权力,凭借这种权力,维护着他们歧视和压制多数人的优势,维护着他们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存在,符合当时美国各州宪法的规定,即规定妇女、黑人和穷人没有选举权,而联邦宪法也承认各洲宪法的规定。恐怕如今不会有人站出来否认这个事实,但是却少有人站出来说:根据这个事实应该承认,当时美国的政治体制所构建的社会,既不是自由的社会,也不是民主的社会。但事实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多数人被剥夺政治自由的社会没有理由被认定为自由社会,还因为,建立在权利不平等基础上的、多数人被歧视、被压制的社会没有理由被认定为民主社会。如果只有少数人享有政治自由和权利的社会,还就可以称之为自由社会,那么封建贵族享有自由特权的社会也可以称之为自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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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s; f8 x. ~; Z% ]那么,当时的美国所建立的是何种政体?美国的有些学者称之为“自由主义宪政”,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写道:“新兴的美国所确立的《联邦宪法》,绝对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萨特利在《民主新论》中写道:“自由主义就是通过宪政国家而对个人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予以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自由主义宪政“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美国宪法是传统的和严格的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宪政的蓝本”这与哈耶克的说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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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上来看,自由主义宪政要通过宪政来保护个人自由,这当然好,但问题是实际上保护了哪些人的“个人自由”;就书面而言,《独立宣言》认同一些民主观念,提到了“人民有权”,但问题是这“人民”实际上是指哪些人。判断一个国家建立何种政体,构建怎样的社会,当然要看其书面文字形式的宣言、法律,但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实际存在的政治状况来判断。如果仅仅按书面文字就可做出判断,那么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宣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的国名就有“民主”二字,其宪法写明保证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选举权等等,是否可以判断其为民主政体和民主社会? z8 g! m. l9 f# t4 J! c
) D$ b5 o0 t4 o如果说当时美国建立的是自由主义宪政的政治体制,那么按照当时美国的社会状况就可以得知,自由主义宪政构建的是一个既不自由又不民主的社会;自由主义宪政与“少数人分享权力歧视和压制多数人”的社会状况是相容的;这种政体允许剥夺大多数人自由权利的现象存在;这种政体“限制了权力”,但这“被限制的权力”却可以“没有限制地”剥夺多数人的政治自由;这种政体“驯化了权力”,但这“被驯化的权力”却可以强制性地歧视和压制多数人。当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政治自由被剥夺的现象摆在面前的时候,居然还能标榜说这是“自由主义”政治,这真是一种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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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主张限制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我十分赞同,但如果把美国初期的社会政治状况称之为自由主义制度,那反而是损害了自由主义的名声。在我看来,真正达到“限制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这一目标,还必须在民主化趋于成熟的年代才有可能实现,而这是二十世纪发生的事情了。1 |8 G: R$ D" C8 ?+ Q" n: v
+ o/ }6 h. p* U k& ?回顾历史,如今我们至少可以肯定,美国初期建立的政体既不是自由政体也不是民主政体,究竟是何种政体?至少可以说是“非民主政体”。如果跟当今世界上的情形作一个类比,一方面可以(静态地)看出,美国初期建立的政体与当今世界上的非民主政体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少部分人分享权力以歧视和压制多数人”;另一方面可以(动态地)看出,当今世界上那些国家跟当初的美国有相似之处,或者说正在步其后尘,正在步入民主化进程,具体表现在:制定了宪法,至少在书面上规定了代议制及选举政府领导人制度,书面上规定了公民的应有权利,等等。生活在当今世界的人可以从政治现实中获得一些经验,借用这些经验通过类比来了解当初的美国政治。美国初期建立的政体,尚不能称之为民主政体(亦非自由政体),但却为今后的民主化打下了基础,或许可以称之为“奠定民主化基础的非民主政体”。不过,当初的美国跟如今步入民主化进程的国家有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当初的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处于这类政治实践的国家,这是美国的创造,这是美国人民、美国精英们的历史功绩。而这种“奠定民主化基础的非民主政体”经过约二百年的改革、演变,其间充满了民主势力与非民主势力的多次激烈的较量,建成了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美国开辟的民主化道路为当今世界各国提供了难能可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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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建国元勋们在他们那个时代能做出如此伟大的创举,理应对他们作出高度评价。不过,我们也可以从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他们的局限性,对这些建国英雄们的思想状态,也许可以这样作出解释:其一,独立战争及建国初期的美国精英们,进行着反抗英国统治者暴政的伟大事业,担当着殖民地人民领导者的角色,代表着殖民地人民谋求解放、争取独立的心声;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他们的思想与洛克理论一拍即合,把“天赋人权”、“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的意志”等理念作为他们的思想武器。其二,这些精英一下子无法摆脱历史的、传统的惯性,人类社会至少在二千多年来,始终延续着一种观念和规矩:奴隶、女人、穷人都是愚昧无知的下等人,他们只配在主人、男人、富人的监护下求得生存,他们的自由、权利和命运只能取决于监护者的意志。以致这些精英们还无法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无法接受下等人跟他们平起平坐。这种两面性,反映在当时一些开国元老们的言论中,举个典型的例子即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一方面,“在纽约批准宪法大会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宣称,在‘自由的共和国’,‘人民的意志构成政府的根本原则’”(摘自李建鸣的文章“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似乎十分推崇“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他又说:“翻开历史的每一页直到今天,我们都发现无可辩驳的证据:人民,一旦失去制约,就和掌握没有控制的权力的国王、贵族一样的不公正、独裁、残忍、野蛮。多数人永远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以为行使最高权力的人民,能够持之以恒地保持警觉、美德和远见卓识,坚定不移,以此假设形成的所有政府,只是欺骗和妄想。”(摘自清衣江的文章“雅典民主(一)”),美国的开国元勋们的这种两面性,决定了他们把“民主”看作是“暴民统治”,却又接受了某些现代民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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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资料来看,当时开国元勋们中间的确有人在议论解放奴隶的事情,虽然只是星星之点,但却表明一种可能性,即精英中的确存在着一些对下等人抱有同情的人士,在他们怀着自身目的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时,会站出来支持被歧视、被压制者的不满与抗争。被歧视、被压制者的不满与抗争,良知精英的引导和支持,以及二者的合力,成为一股促进政治改革的力量,这种政治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让被歧视、被压制者跟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实现这一目标的政治改革遭遇到强大的阻力,双方的对立甚至达到非用战争不可调和的程度。于是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分裂成为南北两个国家,并爆发了四、五年的“南北战争”。改革派取得了重大胜利,在战后立即着手修改宪法,以第十四修正案为标志,美国政治体制开始发生重大转折,或用当前中国流行的词语来说,开始“转型”。不过,这“转型期”出乎人们意料的长,经过了差不多一百年,美国的民主化才达到较为成熟的程度。3 v" L% w [; U0 q N6 X' V"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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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政治体制从“奠定民主化基础的非民主政体”转型为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其间经历过反复的、艰难的较量,但改革派或者说民主派坚持不懈,每一步都走得很踏实,每一次都取得成果。美国一次又一次对宪法的修改,反映了这一历程。) b/ F" @0 w4 E$ X* R" t
; v6 O7 F$ c5 l- q8 u8 Z' {1865年12月第十三修正案生效,废除奴隶制:“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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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d9 u7 y' O" X0 b" M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宪法条文明白无误地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和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于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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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 C; l+ u! x, D( n- b# n, a, d1870年3月第十五修正案生效,其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和限制。”0 A# c3 K' M4 ^' w; S! W: J
4 p/ y. W# R$ R4 @1913年4月8日第十七修正案生效: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取代了原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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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e: H" [4 B# g6 w5 @1 S: I1920年8月18日第十九修正案生效:“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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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B+ C1 E( C! i1964年1月23日第二十四修正案生效:“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此前,有些州以人头税或读写测试等规定来限制黑人或穷人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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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屡次修改,导致社会政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主要的变化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少数人享有权利的状况已经彻底改变,所有居民都是公民,不论其种族、性别、贫富等等的差别,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政治自由权利。二是,建国元勋们口中所说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及“人民的意志”中的“人民”,只是指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他们是盗用了“人民”的名义建立了少数人的政权,实际上并不存在“人民的权力”。而今,每一个美国公民都能平等地、自由地参与政府权力的产生和授予,这种由全体公民(人民)共同参与产生的权力,即名副其实的“人民的权力”,终于树立在美国的政治领域,事实和经验告诉美国人民,这才是真正的Democracy(民主)——人民的权力,这才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在人类社会中树立起来的人民的权力,他们毫不犹豫地、很自然地、心悦诚服地用Democracy(民主)来指称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一百年前“民主”还是“暴民统治”而一百年后民主成为主流思想的原因。2 _+ i2 r0 a0 Z9 f
9 E# M' j$ ?+ V3 s$ D* K' Z2 ?+ d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在其撰写的《政治学》里所说:“众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转归于民主事业麾下,……今天,我们都是民主派了。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甚至法西斯主义者都急切地赞颂民主制的优点,表明自己是民主的信徒”(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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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 J/ f8 @3 w, L1 k- \0 ?+ M由此可见,美国建国以后两百年间民主化进程中发生的事实以及积累的经验,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建立人民的权力。这也就是美国人民称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为民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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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f6 e' ^9 d" N2 a, u. n我们可以从欧洲一些国家民主化的过程中,看到与美国相同的情况(尽管也存在差异),那里的人民也同样依据上述两个方面的事实和经验,用民主来指称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这里不再详细论述。1 h ?0 z2 ]* z& s- V' 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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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可以对“民主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如下回答:民主是一种政治体制,这种政体具有两项特征:一是建立人民的权力,二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就是我心目中的民主概念。对此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解释,即“政治体制”、“人民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q% y2 |- ^* q5 `+ Q5 P8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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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大多数政治学者都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来论述,所谓政治体制,或简称政体,指的是什么?我认为,政治体制——是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和政治权力运行的形式,所谓结构就是指政治权力如何分配、各种政治权力按何种关系结成一个整体,所谓形式就是指各种政治权力运行的规范、规则和制度。& I/ K4 {9 e1 ]0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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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初期的政治权力分配仅仅限于少部分人以内,大部分人被排除在外,也不存在“人民的权力”,不符合民主政体的特征,但在政治权力的运行形式方面,已经初步显现了民主政体的某些特征,如代议制,选举制,联邦制,权力分立,权利法案等等。不过,这些形式却被限制在一个“非民主的政治结构”之中,只有当这种结构通过改革发生质的变化,让所有生于(或归顺于)该国的人都成为拥有平等权利的公民,让所有公民都被纳入权力分配的结构之中,建立“人民的权力”,并且在权力结构中处于最高位置,政府的权力须由“人民的权力”来授予,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权力结构才符合民主政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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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各种各样的政体,它们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只是形式上的相似,譬如,各种政体都设立政府,政府握有统治的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权、财政权、外事权等),政府机构都由少数人作为领导人负责权力的行使,都制定法律或宪法,等等,民主政体亦是如此。但是,民主政体与一切其它政体的区别,就在于上述两个特征,任何其它政体都不允许“人民的权力”的存在,任何其它政体都不允许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a" F s! k6 d
, r- g; P: f# V. W2 v; D% t0 Z虽然各国现在建立的民主政体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如有总统制、半总统制、内阁制、君主立宪制等等,但是,他们都有共同点,即都显现出民主政体的上述两个特征。这两个特征,也是判别是否建立了民主政体的两个标准。凡是具备此二特征,凡是符合此二标准的政治体制,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可判断其为民主政体。否则,就可能是非民主政体或正处在民主化的转型状态。中国的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出现作为政治体制的民主概念,在一百多年前才从欧美等国引进民主这一词语,中国人民才开始有所觉醒,并希望中国跟上历史潮流,起步走上民主化道路。中国要建立的民主政体当然可以有中国的特色,但只是形式上的特色,在其实质上必须符合上述两项标准。' F8 M. {& c ?9 `% a
/ I% V7 \/ E- W7 K* b) t4 K按此二标准来看,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提到的“古希腊民主”、“卢梭的民主”、“雅各宾民主”、“麦迪逊的民主”、“托克维尔的民主”、“密尔的民主”等等,都不符合这一概念,这些“民主”所对应的事物,不能称之为民主政体。二十世纪欧美人民所说的“民主”,作为一个概念,它对应的是二十世纪他们国家的政治实践,那种政治实践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是前所未有的,或者说,现代民主作为一个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亦是前所未有的,如果不加区分地、不分场合地到处使用“民主”这个词语,用来指称历史上各种不同的事物,显然会造成概念上、逻辑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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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必须解释“人民的权力”指什么?民主的英文写作democracy,按字面来看,可看作“人民统治”或“人民权力”的意思,但“人民统治”在中文环境里至少显得有些文理不通,似乎变成“人民统治人民”的意思,故而这个词还是看作“人民的权力”的意思为好。不过,把“人民的权力”作为民主政体的显著特征,当然不是因为字面上的意思,应该具有更为实际的、丰富的涵义。“人民的权力”这个提法,源于洛克的《政府论》,真正成为现实则是在二十世纪。我认为,人民的权力——是指全体公民(除特殊原因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定期地共同行使政治权利(如选举权、投票权等)所形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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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2 b# o' D% x* o9 S( i) I/ C“人民的权力”有着可感觉的、有形的、强大的力量。君不见,在大选最后结果出来以前,竞选各方阵营的总部,都弥漫着期待的焦虑以及惟恐失败的慌乱情绪,都在等待最后的判决,全国在等待判决,他们在等待谁的判决?是谁在判决?是哪一种力量能使得各种政治势力表现出如同俯首称臣般的姿态?——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在行使“人民的权力”作出判决。如果没有这种最高权力的判决,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竞争,只能诉之于武力,胜则为王败则为寇,结果必定以建立专制政权而收场。有些政治学者一而再、再而三地唠叨,说“人民的权力”只是一个名义,只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只是一种理性的存在,没有实质内容,等等,这似乎像闭着眼睛在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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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5 l1 J1 d* k5 u3 H; R在民主政体的权力结构中,“人民的权力”是最高的政治权力,它的职权范围是:定期任命、更换政府领导人并赋予政府领导人相关的政治权力,当发现政府领导人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益之时,人民也可行使权力启动罢免程序。一旦把权力授予政府,在政府对全国实施统辖、治理的期间,人民保留其最高权力,直到政府的更替之时再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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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的权力”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否则就建立不起来。首先,每个公民(除特殊原因外)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参与行使“人民的权力”的政治活动;如果一部分公民被剥夺这种权利,只有一部分人在行使他们的权力,“人民”的整体被分裂,只能建立“部分人的权力”,不再存在“人民的权力”。其次,在人民行使权力之时,每个公民都必需遵循多数原则,如果有部分公民不遵循多数原则并采取暴力对抗的行动,“人民的权力”也将不能维持以致不复存在。再次,每个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的时候,必须是自由的,所谓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即意味着不受任何人或机构的支配,每个人都独立地、自由地做出选择。如果,在共同参与行使权力的政治活动中,有人以威逼利诱、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操纵他人,而这类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防止和制止,那就会导致由操纵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做最后判决,“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权力”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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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S9 _: z. b' F& o从古到今,曾经有过的一切政体,都没有或无法建立“人民的权力”,其原因无非就是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一切非民主政体的掌权者们,把政治权力统归自己所有,他们的心中只有“自己的权力”,不承认或害怕“人民的权力”;他们想方设法剥夺其他个人或党派平等参与政治竞争的权利,垄断权力的分配;他们自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声称他们掌权就是人民掌权、人民当家作主;他们垄断话语权,控制信息传播,进行思想灌输,操纵民意舆论,等等,总之,他们不可能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可能听命于“人民的权力”。. C' ~2 G; Y9 j' g* B" T* \6 {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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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强调的是,“人民的权力”必须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础之上,只有“人人平等”,人民才不会被分裂;只有“人人平等”,任何暴力、谎言及一切压制不同意见的行为才可能遭到抵制;反过来,人民只有依仗并行使“人民的权力”,才能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旦“人民的权力”不复存在,政治家或精英们就不再受到约束,必将动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和雄厚的财力,或相互混战,或相互勾结,歧视、利用或压制无权无势的民众,民主政体就将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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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 p: W$ D5 H' l4 r, d由民主政体的上述两个特征或鉴别民主化达成的两个标准,可以引发出若干指标,来检验民主化达到何种程度,这些指标涉及有关法律以及法律实施的情况,就是说须从法律以及法律实施的现状去观测:是否落实政府领导人掌权期限的规定,是否落实并保证个人或组织平等参与政治竞争的权利,是否落实并保障自由评论政府政策及行为的权利,是否落实并保障公民参与选举时自由选择的权利,是否落实在政治选举活动中坚守多数原则的措施等等。如果以上指标能够逐步、稳步地达到,那么民主化就愈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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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政治领域中出现“人民的权力”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自然的结果,下文将谈及。9 F- ]2 k1 Y* ?7 k$ B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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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民主政体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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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我在长期的阅读、思考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概念,对于社会政治的演变、特别是民主化的政治演变,形成了一些观点。现在给于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2 ^& a+ q; Z S1 M( W8 }
; o8 z$ |0 ?) k: @( P关于政治的起源。在一定疆域内一起生活的人们,为了免受他人的侵害,保护各自应有的权利,自愿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依靠整体的力量达到这一目的;形成整体的途径就是制定公共规则即法律,设置政治权力(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等),并委托、授予少数人行使政治权力,统辖和治理公共事务,建设有序、安全的整体。政治就是产生政治权力和行使政治权力的社会活动,政治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侵害。人们应有各种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权、自由权及平等权,它们都是由法律规定并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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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社会产生政治现象和政治权力以后,政治权力就成为某些雄心勃勃者追逐的目标,为了争夺政治权力,他们甚至宁愿用生命作为代价。因为一旦政治权力掌握在手,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此乃人之本性使然。政治领域从此成为追逐权力的战场,政治权力被少数人据为己有。他们为了骗取民众的支持和默认,制造出种种政治理论,说道他们就是神的代表、天的代表、“公”的代表、人民的代表,说道只有依靠他们的统治,百姓才可能生活在温饱、安全、有序的社会里,各派政治理论应运而出。他们的首要目的就是争夺和维护权力,保护人民应有权利的政治目的变成了次要目的,而且这个次要目的必须服从于首要目的。人类社会的这种状态,前后经历了几千年,直到出现现代民主的思想和实践,才开始有所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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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U0 C$ H8 C4 x在这几千年里,人类社会的“乱”多于“治”,正如洛克所说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法则”;维护这些强权的理论“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乱和叛乱的基础”。就在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中国的内乱和战争就连续了半个多世纪,仍然显现出“乱”多于“治”。众多政治理论都在谈论长治久安之策,但是,都脱不了历史局限,脱不了为争夺和维护政治权力而服务的惯性,也都没有产生良好结果。直到十七世纪后期,洛克汇集一些思想家的观点,写就《政府论》,创造性地提出政治的起源和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应有权利,提出政治权力的分配应遵循“权力来自人民”的准则,提出“人民的权力”是最高权力,提出应由人民自由选择政府的形式和领导人,提出议会制的政府形式,等等。从此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出现了大转折,政治从少数人垄断的领域开始慢慢转变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领域,虽然这种转变漫长而又艰难,但是人们一直盼望的长治久安,已有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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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几千年来人类社会难以长治久安?为什么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却可能达成长治久安?这需要先对人类社会的种种现象作一个粗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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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发现,有些事实或现象是无法消除的,就是说,它们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那些事实?0 g' s8 c2 }- B4 x! y b7 `5 D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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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竞争。粗略看来,人的一生就是干两件事:求生存,求发展。求生存即获取温饱所需的资源,求发展即获取遗传生命的资源、获取物质享受的资源、获取精神享受的资源。这些资源总的来说,始终是不充足的甚至是稀缺的。金钱、美女、名位、权力,好的教育,好的工作,好的医疗,高位职务,等等,都是稀缺资源,只能满足一部分人,甚至只能满足很少一部分人,于是就得竞争,人类社会无法消除竞争,除非人类已不再存在。% f+ L( H/ v! z6 F7 R* B/ V& l
7 q+ |5 z2 j7 w- t2 e% J. g其二,任何掌权者都不可相信。有史以来所有的掌权者,都声称自己“为民”、“为百姓”,事实却证明他们都把维护权力视为头等大事。从人的本性来看,每个人都把求生存、求发展作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的起点和目的,一事当前,首要的反应,就是考虑对己有利还是不利?如何应对?竞争,使这种反应更为灵敏,大权在握,使这种反应更为激烈。切不可相信掌权者自称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代表人民”,“我是人民的儿子”等等。5 a/ Y' Q; I6 u# f. g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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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社会分化。竞争的结果是少部分人获得大部分资源,如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帕累托大概描述的——20%的人占有80%的资源,而其余80%的人占有20%的资源;用社会学界常用的概念来说,社会成员(粗略)分化为精英和大众两个阶层,精英阶层只是少数人却总是占着优势、强势,大众阶层是多数人却总是占着劣势、弱势,人类社会无法消除这种分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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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社会矛盾。所有社会都因竞争及分化产生如下矛盾:精英阶层内的矛盾,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的矛盾,大众阶层内的矛盾,由部分精英带领部分群众形成的组织(军事组织或政治组织)之间的矛盾,等等,人类社会无法消除这些社会矛盾。而推动社会政治演变的主要动力是部分精英带领部分群众形成的组织之间争夺统治权的斗争,这“部分精英”包括掌权的精英,及意欲取而代之的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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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p' q& @6 z: f以上所述,不是理论上的推断,而是“赤裸裸”的事实,你不承认它,它还是存在着,人们不能消除这些事实,只有牢牢地记住这些事实,人们的观察与思考只能依据这些事实,譬如说,当人们去考察形形色色的思潮、主义之时,就会比较容易地加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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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5 ]6 b$ o8 T' m0 A1 Y竞争,特别是政治竞争,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始终受到哲学家及政治家们的高度重视,有种观点认为竞争是万恶之源,必须遏制竞争,遏制的办法大致是:树立绝对权力;建立等级制度;剥夺人的“所有力量和一切权利”以使其丧失竞争能力,等等。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由“哲学家皇帝”统治下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儒家的荀子在《礼论篇》中写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在《富国篇》中写道:“无君以制臣,无上以制下,天下害生纵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也。”在《王制篇》中写道:“执位(即等级)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足够),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也。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主张,为解决“争”和“乱”,就必须建立绝对权力和等级制度,以君制臣,以上制下,一级兼临(制约)一级,此所谓“治国平天下”之道也!霍布斯为了遏制人类像虎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在《利维坦》中提出以“社会契约”建立君主专制绝对权力。卢梭赞成霍布斯的办法,建立绝对权力,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而卢梭认为社会状态才是战争状态,遏制的办法是剥夺人的一切力量和所有权利,使其丧失竞争能力,一切听从“公意”的最高绝对权威。以上政治理论都有共同之点,即垄断权力、遏制竞争,历来的史实表明,“垄断权力、遏制竞争”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手段,且是恶性竞争手段,绝对权力施加高度强制的办法,只能使社会演变陷入恶性循环,这是由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的历史所证实了的。# P3 T0 ?6 m v% H" d
5 R3 `4 G: x9 m S& Q在卢梭“伪民主真专制”政治哲学的基础上,生长出又一种政治理论,即马克思主义,并且在二十世纪曾经泛滥成一股世界潮流。该理论提出,“一切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只有消灭阶级,消除竞争,根除等级,消灭富人与穷人、强者与弱者、精英和大众、老板与雇员等等的一切差别,才能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还提出了实现这种理想的政治斗争途径和手段。表面上看来,这理论似乎主张消除一切差别,可是事实表明,这些马克思主义者在夺取政权以后,摇身一变成为据国家资源为己有的特权阶级,不但没有消除差别,某种程度还扩大了种种差别。马克思主义跟以上种种政治理论一样,都是为政治竞争服务的工具,并且在本质上有共同之处,即采取“垄断权力、遏制竞争”的恶性竞争手段,以攫取权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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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竞争是人类社会无法消除、不可避免的现象,既然,竞争是每个人无法摆脱的处境,那么,人类的一切思想和理论都必定是为竞争而服务的工具,什么“客观真理”、“绝对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都曾在事实面前显露其原形。(真理这个词语,如果给以恰当的涵义,还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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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竞争是无法消除的,社会分化及各种社会矛盾也是无法消除的,但是人们总会相信一些虚幻的“美好理想”,诸如“世界大同”,“解放全人类”,“和谐的世界共同体”,“无差别境界”,等等,他们想象着一个没有分化、没有差异、人人都同样自由幸福的美好社会。不幸的是,这种幻想不但不能实现,反而被一些政治野心家所利用,还有人把“空想”变成“科学”,蒙骗了一批群众跟随他们为其夺取政治权力而卖命。! n4 F P% J% Y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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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问,照此说来,这些事实将永远存在,人类社会就这样一直竞争下去、一直分化下去、一直矛盾下去、一直争斗下去,永远不得安宁?……不,不能这样看问题。这些事实始终存在,这是无法改变的,但是事实所呈现的状态是一定会改变的,发生演变同样也是事实,不是朝好的方向变,就是往坏的方向变。这里所说的好与坏,就是指长治久安与混乱战争。人们必须回顾历史并探究一下,在什么情况下社会趋于长治久安,又在什么情况下趋于混乱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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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r$ ^5 J; L1 W' I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曾经发生的事实,由此,可见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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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历史上,社会发生巨大的动荡和战乱,一种情形是外族的入侵,更多情况下则是“群雄争霸”以至朝代更迭的时期(宫廷政变之类的事件不牵连整个社会的动荡)。外部入侵的情况暂不考察,这里要探究的是,朝代更迭时期的演变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上文已经论述过,这里简单复述一下。& E* m/ K6 N: E2 Y; C
; {5 K! X* J. N- [其一,这一演变的过程往往是“在野的、崛起的精英推翻在朝的、掌权的精英”的过程,不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过程。其二,争斗的各方阵营,都由一批精英与一部分民众组成,没有民众的参与,阵营不能形成,这一演变过程也无法实现。在前线面对面厮杀的几乎都是属于同一阶层、阶级的大众弱者,显然不是什么“阶级对抗”。其三,这一过程的起因,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各路诸侯军阀竞相争夺最高权位,其二是崛起的精英看到民众积聚了对朝廷的不满和愤恨,于是制造种种理论,揭露掌权者的无道恶行,声称为大众谋福利,争取大众的支持并为其夺取政权而卖命,从而建立起一方政治势力及军事势力。其四,掌权的精英往往制造出种种舆论,诸如“民为贵”、“社稷重”、忠君报国、保家卫国、造反必诛等等,灌输给大众弱者,驱使他们为其维护政权而卖命。其五,这一演变过程往往是武力相争的过程,造成生灵涂炭、尸横遍地、血流成河、家破人亡的莫大劫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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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社会政治演变的动力,主要地源于两对矛盾,即部分精英与另一部分精英之间争夺权力的矛盾,以及掌权精英与大众之间压迫与反抗的矛盾。当这两对矛盾激化并交叉之时,意欲夺取权力的精英与部分民众结合组成一方阵营,共同推翻掌权精英的战争就此开始,进入朝代更迭的社会演变时期,而武力相争的结果,则是胜王败寇,开始新的朝代。启动社会演变的积极参与者,以两种人为主,一是,正待崛起的精英,他们意欲夺取政权、争得天下;二是,有一大批对社会和朝廷不满的民众,他们难以维持生存,急切地盼望自己的命运有所转机,而参与造反或许是一条出路。其中,崛起的精英成为组织者和领导者,大批民众则是为其摇旗呐喊并在前线搏斗的炮灰,二者不可缺一。 ^6 U) A5 j8 M* G+ e$ m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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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情况是否跟中国相同?看看欧美国家的政治演变历史,与中国的情况有相似之处,即曾在数千年中不断地发生武力相争、胜王败寇、朝代更迭的现象,但到了近、现代,这些国家的政治竞争状况发生了巨变。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他们那里的政权更迭,呈现出一种有序的、有规则的、和平的过程,在那些国家里,遏制绝对权力、遏制垄断权力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对政治权力从各个方面加以限制,在那些国家里,政治竞争成为每个公民可以参与的、公开透明的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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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一个巨大的变化,是怎么发生的呢?这是必须探究的非常重要的问题。回顾美国的历史,可以看到有两个重要时期,都发生巨大的社会变动,但这前后两次政治演变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展开,这是为什么?其原因何在?回答这个问题将能够解释上述这一巨大变化。5 Y+ ~9 q0 m2 N9 m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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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跟所有国家一样,政治竞争、社会分化、社会矛盾等现象始终没有停止过,有时还显得十分激烈,典型的例子就是十九世纪的“南北战争”和二十世纪的大萧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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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社会矛盾激化,首先是南北精英在利益上的冲突激化,同时还激化了在“蓄奴制”问题上的矛盾,全国分裂成两个阵营,爆发了四年的“南北战争”,南北精英们各自率领部分民众,以武力相争政权的归属。过了七十年,1930年前后爆发了经济大萧条,美国的社会矛盾激化而导致普遍混乱,到处是示威游行,甚至发生当局派兵镇压的惨案,更有甚者,有人扬言要武装夺取政权。但是,美国的人民还是按照法定的程序选举出总统,并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下,摆脱困境走向繁荣。在那样激烈动荡的年代,在整个社会就像一个火药桶的情境中,在普通人可以持有枪支的背景下,居然没有发生内战,政权的更迭居然仍能有序、有规则、和平地进行,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似乎前所未有!对照以上这两个时期,美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七十年前后的美国“判若两国”?这期间发生了哪些事情?上文曾经谈起,让我们再回顾一下:6 C' e( m0 I3 m7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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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2月第十三修正案生效,废除奴隶制:“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 d) C5 {0 s8 s* T; W
7 n: f6 G4 y7 `( F6 I3 S: ]" S8 l4 y7 `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宪法条文明白无误地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和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于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g' Q& P! |6 j, P- x
+ [% E2 z" Z5 e0 l2 m- Y1870年3月第十五修正案生效,其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和限制。”8 J! R8 H( ^6 m#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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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4月8日第十七修正案生效: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取代了原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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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 u7 K! j m' T5 y1920年8月18日第十九修正案生效:“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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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 n( R" _2 W' V, i" ]1890—1920年代,美国社会经历了称为“进步运动”的政治实践,进步主义者推动了一次又一次的社会和政治的改革运动,如反垄断,反贪腐,反童工,宪法第十七、十九修正案的起草和批准,提倡公共教育,等等。" b- i8 @) S7 o% m; C9 F }! m, p
* Q9 P1 ~) F5 p3 z$ j! }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后——特别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以上事件,可以归结为美国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精英阶层原有的某些特权受到了制约,而大众阶层获得了原先被剥夺的权利;或者归结为这样一种趋势——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也可以归结为这样一种趋势——自由,即大大扩充了享有自由权利的人群及其“自由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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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 _. l1 N! I6 `0 {& ^, b* c朝向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趋势,改变了美国社会,改革了美国政治,形成了一种人类社会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局面。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描述这种局面:第一,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拥有共识,他们真正从心里认定,国家是“他和大家”的国家;政府是“他和大家”共同建立的;政府不再是为少数人服务,而是为“他和大家”服务的政府;政治权力不再由少数人垄断,对政府有不满,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监督、批评、弹劾、更换;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安于这样的政治环境,他们信任、珍惜这样的政治秩序,谁要想破坏这种政治秩序,将被认为是侵犯大家的利益。第二,绝大多数人拥有的共识,是一种无形的坚守宪法和法律的巨大力量,是一种种无形的遏制绝对权力、遏制战乱的巨大力量,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无形的力量,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转化为一种可感觉的、可实施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即所有公民(特殊情况除外)共同行使政治权利而形成的可感觉的、可实施的权力,这种权力对于像组成政府这样的国家大事做出裁决,至今还没有人胆敢挑战这种权力。第三,意欲争夺政治权力的精英们,意识到在他们头上悬着一把剑,即人民的权力,如果违背这把剑的意志,企图用武力来对抗,他将处于付出极大成本却还没有好结果的处境。对大多数精英而言,和平竞争的方式对自己有利,避免了财产甚至生命的丧失。更何况,他们也清楚地明白,武力相争必须有人充当炮灰,但他们难以找到对政府不满而走极端的民众,从而足够动员、组织起一支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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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 U5 Z+ h% j: ?5 f7 w4 c上文提到,社会政治演变的动力,主要地源于两对矛盾,即部分精英与另一部分精英之间争夺权力的矛盾,以及掌权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矛盾。美国大萧条时期,这些矛盾仍然存在,也有所激化,社会动荡和骚乱也并没幸免,也出现过企图武力夺权的少数声音,但是绝大多数人不为所动,坚定而有序地走向投票站参加选举,和平地进行权力更替,社会的竞争和演变照样续行,不但避免了战乱带来的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以及文明的倒退,更是朝着繁荣富强的方向迈进。$ d$ r% S3 S#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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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七十年前的美国南方的精英们,却选择分裂并武力相争的手段,他们认为北方的政权不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他们造成极大的损害,不能代表美国人民,不承认其政权是“来自于人民”,因而是“不合法”的,完全有理由推翻之;他们拥有财力,可以动员组织到对北方政权不满的民众,形成一支可观的武装力量。而七十年后,情况大变。& p/ J# \' n6 ~' X'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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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回顾以上美国的一段历史,是为了揭示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即人类社会的政治演变和政治竞争,在已往的数千年中始终夹带着暴力、谎言、血腥、战乱,而到了近现代,有些(如美国)社会已经初步确立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社会竞争、分化和矛盾虽然仍旧存在,但已经被纳入良性的轨道,即有规则的、和平的轨道,从而有利于实现长治久安的理想状态。在回顾这些事实的同时,让人们也看到了这一巨变发端于一种趋势,即平等的趋势、自由的趋势,这一趋势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得参与政治竞争的个体,已经从少数人扩大到所有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这就大大地改变了政治竞争的格局和方式,政治格局的改变,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在政治权力的版图中,树立起新的政治权力即名副其实的“人民的权力”,它具有最高权威,直到今天,没有人胆敢挑战“人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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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美国曾有的七十年前后两次大动荡呈现出完全不同演变路径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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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者们常常提到“合法性”问题,其实,也就是指政权归属的依据,为什么他可以掌握政权?依据是什么?如果这个依据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则就“合法”了。历史上的掌权者,曾经举出不同的依据,譬如“天授君权”,“君权神授”,“民心”,“民意”,“真理”等等。什么天呀神啊的,已经不能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如今很少有人再依此为据。古代中国的孟子说“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师天下”,无非是说“我得天下是因为我得人心,你失天下是因为你失去人心”,实际上至少是历史学家心知肚明:明明是武力相争,胜王败寇,与“民心”无关。现代的所谓“民意”,尽管有具体数字显示,但各有偏好者所举的数字也各不相同,也是难以服众。直到十八世纪后期,英国的洛克提出了“人民的权力”,美国的建国元勋们也跟着提出“权力来自于人民”,标榜他们建立的政权代表了人民,宪法的开头就写着“我们,美国人民”,依此而确立其政权的“合法性”。可惜,到了“南北战争”时分裂成两个武力相争的政权,互相不承认对方是代表人民的政权,是“不合法的”,理应推翻。事实上,当时美国的确没有建立起“人民的权力”,大多数美国人——黑人、妇女、穷人都被剥夺政治权利;当时的美国政权的确只由少数人选举产生,任何人都可以指责它“不代表人民”或“不来自于人民”,这就给意欲武力对抗的政治精英们提供了“出师有名”的依据。只有当所有公民都有权参与政治竞争,由所有公民选举并授予权力的政权,才名副其实地实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建立了“人民的权力”,实现了“民授政权”,自那至今,尚未有人对“民授政权”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可见,此乃有史以来最有坚实基础的合法性依据。8 B! x$ k& d5 y9 h% I
8 W- n' b# Z1 M. l. |6 ?; ]) |$ q很难设想,人世间还有什么权力能够高于“人民的权力”。在当今的时代,个人的、集团的、政党的、各级政府的、总司令的、总理的、主席的……、一切人世间的(人格)权力,都不敢声称自己的权力高于“人民的权力”。很难设想,人世间还有什么权力,能够对争夺权力的各方精英做出裁决,而且各方都甘愿臣服,只有“人民的权力”才具有这种权威。哪个国家无法建立起名符其实的“人民的权力”,就无法竖起这样的权威,互相争夺政权的各方阵营,都可声称“代表人民”而拿起武器参与争斗。要想造就一个持久的、有规则的和平竞争及权力更替的局面,建立名副其实的“人民的权力”是唯一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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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趋势,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及其相应的社会共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施,又造就了“人民的权力”之建立,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民的权力”为两大支柱、两大特征,形成了欧美人民称之为“民主”的政治体制,现代民主政体就是这样产生、生长、成熟起来的。民主政体能够使得人类社会在存在竞争、分化、矛盾的情况下,实现长治久安的理想,所以可以理解,为什么民主化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6 a& a% q/ I; I4 c
; v, l0 B3 b K. B! l. H民主之所以成为世界潮流,还因为民主发端于平等的趋势,而平等的趋势,是那样的强劲而难以阻挡。这里不妨引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的一大段话:“一切新发现的工艺方法,一切新产生的需求,一切满足新需求的想法,都是走向普遍平等的进步。……每一新的知识,每一新的思想,都应被视为人民行将掌握的权力的胚芽。……可以说我们在过去的七百年里没有一件大事不曾推动平等。……枪炮的发明使平民和贵族在战场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印刷术向他们平等地提供精神食粮。邮政既把知识送到穷人茅舍的柴扉,又把它带至王宫的大门。……在每五十年社会体制都发生过一次双重的革命:在社会的阶梯上,贵族下降,平民上升。……身分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趋势,托克维尔大声惊呼:一场民主革命将在全世界推进。自托克维尔以后约一百六十年间,人类社会发展的种种趋势,都再次证明,“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当今之世,新知识、新技术、新需求、新思想(即“人民行将掌握权力的胚芽”)的涌现,更是以惊人的速度层出不穷,其传播的速度几乎就在毫秒之间,传播的范围可以是全地球和太空,传播的终端则是人手一块的手机,使得每个人分享的机会趋于平等,每个人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获取所需资源的机会趋于平等,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独立精神、权利意识等等愈益强化,任何人企图对知识和思想加以垄断将愈加困难,人们在地球任何位置都可能即时获得所需的各种信息,“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平等的趋势最终导致民主政体的建立,民主化必定成为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难以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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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趋势的两个原因,平等的好处。# W# z/ q1 A# Z'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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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趋势和潮流的冲击下,一切企图维持权利不平等的政治势力,也将难以善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苏东”剧变,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所有意欲压制他人、侵犯他人以攫取私利的人们,必定会制造并维持不平等现象,权利不平等即意味着有人享有特权,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这些人组成的政治势力,最害怕平等,最害怕民主,死命地阻挡民主。但在平等和民主的潮流面前,他们终将溃败。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由共产主义者掌权,由共产党垄断权力,他们的“合法性”依据是所谓“真理”,即马列主义。这是怎样的一种“真理”呢?马列主义者们声称:人分成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分成先进分子(先锋队)和普通成员,先锋队里又分成领袖和一般队员,领袖们又分成伟大领袖和一般领袖,总之,把人分成各种等级。然后,无产阶级必须把资产阶级打倒在地、踏在脚下,无产阶级的普通成员必须听从先锋队的教育和领导,先锋队员必须听从领袖的教育和领导,一般领袖必须听从伟大领袖的教育和领导;再然后,生存、发展所需资源的分配由上一等级的人说了算,一级管一级;再然后,严定法规,谁不听从,谁就是落后、就是反动、就是“反革命”,必须无情打击……,只要这样,无产阶级才能“解放自己并解放全人类”。在这等级结构中,每升一级,分配给更多的特权,最上层的享受最大的特权,而最底下的普通成员则“平等”地领取最低工资。这种“真理”明白无误地摆出了把人分成等级的理论依据,“苏东”这些曾经由共产党掌权的国家,都营造出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坚持着专制政体,但终究抵挡不住潮流的冲击,导致政治体制转型,开始走向民主化的道路。+ S, D. R! K* @; B6 L( ~$ ^) i(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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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调,这里说的平等,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或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财产、权力、名望等方面的“平等”,也不是某些政治学者们所说的“平等”。这些学者,特别是著名的学者,总是不厌其烦地强调“自由与平等是互相冲突的”,“平等与自由是对立的”,“平等可以成为自由的敌人”,“自由高于平等”,“自由高于民主”等等。这些学者为什么这么说?如果你用心仔细阅读他们的著作就会发现,他们所谓的“自由”是指精英阶层追求的价值,他们所谓的“平等”是指大众阶层追求的价值,由此可见,他们在给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概念赋予涵义之初,就已经注入了互相对立的因素,把“精英与大众”两个阶层的对立隐埋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之中。难道,大众就不追求自由?精英就排斥平等?(如机会平等,平等协商等)如果说,平等和自由是“天赋之人权”,那么只要是人,不管他在哪个阶层,都应该享有同样的平等权和同样的自由权。对于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概念的涵义,很有必要加以厘正。上文说过,政治学领域的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概念,都要从法律上确定其涵义。自由是指精英和大众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平等是指精英和大众享有的权利(自由)之平等,二者之间不存在对立、冲突,更不会成为敌人。6 A: Z# V8 C! h: K* q( i* ^+ H2 C8 v
+ S7 [" V, X/ \' m! l8 r这些强调自由与平等互相冲突的学者们,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中国近几十年有很多学者都追随这种思想和观念,他们往往把矛头对准“平等”,因而也对准“民主”。如果他们真正明白,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产生的现代民主,正是发端于平等的趋势,他们也许就不会再用“庸俗”、“低级”、“堕落”、“妒忌”等等词语,来贬低平等这一普遍价值。希望所有在心底排斥平等的人们,切勿忘记历史的教诲——平等趋势不可阻挡,因而民主趋势亦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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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问,照此意思,人类社会“不可阻挡”地走向民主,岂不等于说民主意味着“历史的终结”?这是不可能的,历史怎么会终结?这一短语本身是荒谬的。当今之世,平等和民主势不可挡,并不意味着建立民主政治以后不会出现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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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 g" ^9 L" j V在建立民主政体以后,已经比较牢固地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社会竞争、分化、矛盾虽然依然存在,但能够维持一种良性竞争的状态,即以有规则的、有序的、和平的方式展开。不过,切不可忘记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另一种趋势,只是因为在民主政体之下,这另一种趋势受到了抑制,是何种趋势?——那就是,总有少数精英在设法扩大不平等。权利不平等现象产生的根源之一,是社会成员占有的资源有差别,即占有财富、权力、地位、名声等等方面有差别。这种差别有益又有害,有益,即指它能推动文明的发展,如果没有这种差别,竞争将被抑制,人类文明必将丧失发展的动力;有害,是指这种种差别可能趋向占有资源的差异“悬殊化”,因此损害甚至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将导致民主政治的衰退。制造“悬殊化”的势力和观念,是难以消除的,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源于人的本性,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有物质基础。那些在占有权力、地位、财富、名声等方面居于高端的人群中,总有人企图利用他手中掌握的财富和权力谋求更多的财富、更大的权力,就算遇到法律上的障碍,他们也会运用各种手段操纵法律、绕过法律或避开法律。权力、金钱或权力与金钱的勾结,能够产生难以遏止的力量,诱惑、收买、贿赂、密谋、欺骗、造假、讹诈,等等,都是这种强大力量可以随意使用的手段,他们甚至能够利用新发展的科学技术来为他们服务。普通民众无法握有并运用这种强大的力量,而拥有大量金钱和大权在握的人就有可能“由己之愿”地施展种种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以满足其贪婪的欲望,享受他们高高在上、与众不同的“自由特权”,同时制造着种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其结果,就像人们传言的那样,1%的人占有99%的社会财富,社会变得愈来愈不公平,愈来愈多的公民倾向于不再相信这个国家、政府是“我和大家”的国家、政府,对政治采取观望或灰心丧气的态度,更坏的结果是导致部分群众激愤而走极端。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扭转,将会日益积累到无法遏制的地步。到了那种时候,社会矛盾日趋激化,民主政治据其为支柱的社会共识难以为继。制造“悬殊化”的势力和观念,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只是在民主政体的环境下受到抑制,他们当然意欲冲破种种抑制,当人们满足于已有良好的政治体制而丧失警惕的时候,无孔不入的他们就有机会了,待到他们得势之时,就是民主开始衰退之日。4 q+ s1 C3 M" f* H
, Y$ Z2 s8 L9 ?- m民主政体的建立依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而民主政体的衰退则发端于该原则的被侵蚀或被忽视,这个原理必须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并且,必须由一批学者和政治家身体力行,带领民众坚守这一原则,只要做到这一点,人们自然会设想出种种法律和行动的方案来防治和制止民主的衰退。有不少学者贬低民主,说民主有着“内在的、固有的缺陷”,即所谓的“多数暴政”,又说这种缺陷正是由“平等”所造成。我与这些学者的观点正好相反,孰是孰非,有待读者去评判吧。: ~* K! n/ g1 @9 W8 I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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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说,你是在论证民主的必然性吧。不,我不认为事物的变化有什么必然性,但我认为事物变化有多种“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有相应的环境和条件,当人们选择了某种可能性,并知道其实现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人们就可以努力创造这些条件,促使事物朝人们选择的方向转变。如今人们知道,民主化是政治演变的一种可能性,当今世界出现的平等趋势是实现民主化的有利环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民的权力”,是建立民主政体的必要条件,而且有很多国家的人民选择并实现了这种可能性,做出了示范,正是出于这些原因,民主才成为世界的潮流。但建立民主政体以后,政治演变还存在多种可能性,包括出现“后民主”时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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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我已经差不多达到了此番写作的目的,即阐述“什么是民主?”以及“民主是如何产生并发展的?”。最后,还有一个与哲学有关的问题必需探究一下,有关真理。- P4 ]" G/ C9 ~;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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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真理是什么?# \" ?8 K' {: `8 ]1 z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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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谈论合法性的时候,我提到,曾有人把“真理”作为其掌权合法性的依据。这些人声称自己掌握了“真理”、“客观真理”、“宇宙真理”、“四海之内皆准的真理”等等,他们宣称真理是唯一的,掌握真理的人也是唯一的,只能由掌握真理的人来掌权,才可能给与人类以幸福及自由。更为遗憾的是,众多学者纷纷趋之若鹜,卖力地帮着向普通百姓灌输这种真理观。我曾经也因被洗脑而相信这类真理观,但是,现实告诉我,这些人所说的话大多是谎言!4 T3 g% m4 t0 m$ ~
" J' R- K/ N( q; e. Y8 \; f) Y; t真理究竟是什么?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我的思想演变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的思想总是追求其内在逻辑的一贯性,在思考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关键点,通不过去,逻辑一贯性被割断。这种时候,不是闯过去,就是前功尽弃,真理问题就是这样一种重大的关键点。7 X1 c: I: [" c7 U-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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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真理?有不少说法,这里举出两种。说法一:认为“真理是认识主体对客观对象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内容是不依赖主体而客观存在的”。这种说法有一个致命伤,而且是无法克服的致命伤。请问,“主体的反映”是什么?当然就是指概念、理论、思想等等,而凡此一切都产生于并存在与人脑之中,无论是正确的反映或是错误的反映,都同样如此。于是,上述定义既然承认真理是“主体的反映”,也就承认了真理产生并存在于人脑之中,就等于承认真理依赖人而存在,或者可以说,如果没有人、没有人的头脑,也就不会产生和存在真理。再说,“真理的内容不依赖主体而客观存在”,这就等于说,依赖于人而产生和存在的“正确反映”是不依赖人而客观存在的,或“依赖于人而存在的真理”是不依赖人而客观存在的。这种自相矛盾之处,恐怕难以自圆。9 H8 p) h1 L2 ~, _+ p$ H
- I# w+ v0 j" w+ m说法二:简单地、不太严格地说来,认为真理是语言状态,因得到广泛认同而成为共识。十九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尼采曾这样说过,二十世纪有愈来愈多的哲学家也这么说。我赞同这一说法。按我的理解,这种说法的具体意思是:真理是一个词语,用来表达某种思想或理论是正确的。人的思想、理论必须借助语言才能产生并存在于人脑之中,也必须借助语言才能表达出来、与人交流、被人们认同。这就是说,人的思想、理论必定是、而且只能是某种语言状态。虽然人人都可以标榜自己的思想、理论是真理,但只有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的思想、理论才有资格称得上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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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8 Y5 h; w; z! f' A持“说法一”者指责说,“说法二”否定了真理的存在。他们认为判断“认识主体的反映”是否真理,有个标准,即当它与“客观对象及其规律性”相符合时就是真理,按照这个标准,真理是唯一的,因为一个事物只能有一种规律性,如果说有两种甚至多种规律性,不就等于说没有规律?所以真理是唯一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随人的主观判断而改变。但把真理说成是人为的、主观的,那么,真理将“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随人的主观判断而改变”,有一百个“主观意志”和“主观判断”,就有一百个真理,岂不是等于取消了真理,否定了真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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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u/ @ m5 e+ o6 k但这一检验标准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不论“正确反映”或“错误反映”,都产生并存在于人脑中,是依赖人而存在的,“依赖于人而存在的主观”怎么能跟“不依赖人而存在的客观”相符合、相一致、相“同一”?进一步说,谁能判断二者是“相符”或“不相符”?除了人还有谁?那岂不是还得由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可以想象将出现以下这种局面,有人说“相符”,有人说“不相符”,有人说“部分地相符”,于是,还得由其他人来判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如此反复到最后,可想而知,还是无法判断。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敢说:“我可以做出判断,一锤定音”。我们来个假定,有人这么说了,那这个人肯定已经知道那个“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是什么,只有这样他才可以进一步告诉人们:“我拿那个‘认识主体的反映’,跟我已经知道的那个‘客观存在’互相比较,就能判断相符还是不相符。”这个假定能否成立呢?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的人是不存在的,这个假定是荒谬的,要是真有这样的人存在,岂不是早有人已经知道那个“事物及其规律性”,人们何必还要花费精力去探索呢?何必还要花费力气去检验呢?由此可见,“说法一”所提出的判断真理的标准是达不到的,既然无法判断真理,那么真理也就无法存在了,否定真理存在的恰恰是“说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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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辩解说,判断真理的依据就是事实,当某种思想、理论所预示的某种结果,与事实相符合时,这个事实就证明了那是真理。他们会理直气壮地说:“事实,不就是客观存在吗?”我只能回答说:这种辩解说不通。因为“事实”与“客观存在”不是一回事,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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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G, _9 O/ i/ Z- h/ g. k5 C, _让我们回顾天文学发展的历史以说明这一点。大约两千年前,有个叫托密勒的埃及人提出了“地心说”,说道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太阳、月亮、星星都围绕地球旋转。这说法在很长时期里被认为是真理,因为那时人们观测到的事实与之相符,人们天天看到太阳、月亮和星星从东方升起,慢慢转向西方而落下,而地球上的人认为自己并没有转动。那么请问,那时人们观测到“事实”,是否就是“客观存在”呢?现代人,个个都会作出否定的回答。十六世纪,有个叫哥白尼的波兰人,提出了“日心说”,说道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太阳是中心,地球围绕太阳旋转并且自转。但由于“地心说”得到广泛支持,被认为是真理,哥白尼害怕受到批判而不敢发表。他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当时意大利人布鲁诺就因为支持“日心说”而被处火刑当众烧死。伟大的天文学家意大利人伽利略,发明了望远镜,并根据他的观测而支持“日心说”,但是却被判处终身软禁。可见,“地心说”的唯一真理的地位曾经是何等牢固,人们“眼见为实”,总是相信自己观察到的事实就是“真”的。天文学家德国人开普勒,以椭圆轨道替代哥白尼的圆形轨道,修正了日心说,其解释符合当时观测到的事实及相应的数据,此后“日心说”渐渐得到广泛认可,而被定为真理。那么请问,“日心说”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就是“客观存在”?恐怕小学生就能回答说:太阳不是宇宙的中心,宇宙中有好多太阳系在运转。- f( i, M S; t
" Z, Q5 {3 }' l$ J% d1 y3 Z: {1 b) i关于物质结构的理论也有相似的发展过程,最先认为万物由金、木、水、火、土等元素组成,后来认为万物由原子组成,然后又认为万物由分子组成、分子由原子组成,再后来认为原子不是最小的微粒,原子由质子、中子、电子组成,现代人则知道,万物由很多很多不同的微粒组成,……。历史上的每一种说法,都曾经被认为是真理,但一个一个相继被新的理论所涵盖、修正或否定。" G* r2 d. v'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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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上述历史,可以证明“事实”与“客观存在”不是一回事。人们常说的“事实”,其实就是人所观测到的事实,但人的观测是有限的,虽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使得人能够观测外部世界的范围逐渐扩大,但仍然是有限的。通过各种发明的器具(如望远镜、显微镜等),人的感觉器官的功能大大扩充,人类愈来愈多地观测到过去没有观测到的事实。根据新发现的事实,人们修正了曾经被称之为真理的思想、理论。由此可见,“事实”是有变化的,相信“地心说”时对着天空观测到的事实,与相信“日心说”时对着天空观测到的事实,二者并不相同。曾经观测到的事实会被新观测到事实所涵盖、修正或否定,与此同时,已经被认为是真理的思想、理论,也被认为是新真理的思想、理论所涵盖、修正或否定。那么,是否因为“事实”有变化,就可以认为“客观存在”也随着有变化呢?当然不可以,宇宙还是那个宇宙,太阳系还是那个太阳系,不因为“地心说”变成了“日心说”,就也随着变化了。大自然还是那个大自然,万物按照它原来的样式在运动,决不会随着人类观测的不同结果而变了样式。7 w. q" w( k, F
4 I. {7 C4 g) i3 _9 T4 d说得透一点,人们所说的“事实”,其实也就是“认识主体的反映”中的一部分,“认识主体的反映”包括观测到的事实以及根据事实用语言组织起来的思维。“事实”只是“反映”,不是“客观存在”,作为“反映”的“事实”,不可能与“客观存在”相同一、相符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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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X2 G1 o5 I4 K5 R6 g2 v人们常常被真理这一词语的“真”所迷惑,以为“真”意味着“唯一”,以为“真”意味着永恒不变,以为“真”意味着不容置疑,于是想当然地认为真理是唯一的、永恒不变的、不容置疑的。这实在是一种误解,真理只是人创造出来的一个词语,用来表述某种思想理论是正确的。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曾经被人们称之为真理的思想理论,没有一个不被新的真理所涵盖、修正或否定。显而易见,真理不是唯一的、永恒的、不容置疑的。所谓的“客观真理”、“宇宙真理”、“防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等等,都是一派胡言。有人企图用“唯一的、永恒的、不容置疑的客观真理”作为其统治合法性的依据,最终还是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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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真理”这个词语还是有用的,千千万万的人在使用它,人们常说“追求真理”、“探索真理”、“坚持真理”等等,也有着实际意义。我们要做的只是赋予恰当的涵义。真理是什么?真理——是在一定的范围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被广泛认同的思想理论。所谓“一定范围”是指研究的领域(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所谓“相当长的时期”指的是数百年甚至更长,所谓“广泛认同”是指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不可能出现“所有人的认同”,因为,正是有极少数人提出质疑和异见才可能发现新的真理。真理成长的过程,就是一种不同意见互相竞争的过程,“争”的就是如何获得更多人的认同。真理在刚刚出现之初,往往遭受很多人的反对,直到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才被人们接受而称之为真理。真理的意义在于它能产出强大的力量,某一种思想理论,当它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之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能够动员、组织绝大多数人为实现这种思想理论而奋斗,无论是在自然界的竞争中,还是在社会竞争中,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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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真理的思考涉及一些更深的哲学问题。譬如,恩格斯曾经说过,哲学的最高问题是关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这又分两个方面说,一是存在与意识哪个是第一性,二是存在与意识的“同一性”。恩格斯认为“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先有物质存在,后有人类意识,对此,似乎不必多加讨论。恩格斯认为存在与意识能够相符合,能够“同一”,否定“同一性”则是不可知论。这说法,值得讨论一番。上文说过,人们常说的“事实”与“客观存在”不是同一回事,应该把二者区分开来,这一点非常重要。哲学思考是产生并存在于人脑中的意识,当人们在头脑里思考“客观存在”的时候,有的人,把“客观存在”当作是那个自在自为的、人类无法知其真面目的“物自体”(康德所言),这样的“客观存在”跟人类意识无法“同一”。而有的人,则把“客观存在”等同于他观测到的“事实”,而“事实”不过就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事实”是人脑中的反映,“意识”也是人脑中的反映,二者都是产生并存在于人脑之中,当然能够“同一”。所以,存在与意识不可能“同一”,而“事实”与“思维”可能“同一”,二者不可混淆。6 }9 H. c2 e! @( e. F0 o3 U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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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论”者常常批评“唯心论”者,毛泽东曾说唯心论者瞎说一气,毛还说“正确思想”不是从头脑里产生出来的,是从实践中来的,他这种话倒真是“瞎说一气”。正确思想也好,错误思想也好,只要是思想、理论、意识,统统只能产生并存在于头脑之中。实践是一项活动,在实践过程中,人通过对事物的观测和思考,在头脑里产生出观念、思想等等。如果有人参与了实践,却不作观测和思考,那是不会产生观念、思想的,更何况“正确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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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话,被人们当作“经文”一样地引用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一大误会。首先,这句话里“真理”的涵义,属于上文提到的“说法一”,说道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过程,通过实践可以检验主观是否与客观相符合。关于这一套说法,上文已经论及。其次,谈到“实践”,很明显,实践是一个过程,当这个过程没有得到结果的时候,无法得出任何结论,无法做出“检验”,所以这句话是说不通的。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途径”,或许还说得过去。用“过程”取代“结果”,只能意味着“没有结果”。 O& u k9 D3 {. Y: M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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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唯物辩证的认识论”,并不能说它没有合理的成分,但它的致命伤,即把“客观存在”与“人脑中的反映”二者“同一”起来,由此导致一系列谬误。) Z$ I8 M9 }2 y$ ^/ I7 R
* M: G, r2 h) |; _0 @1 K) N哲学演变到现在,只剩下关于思维的学问。学习和思考哲学问题,能够有效地提高思维能力,能够看得更远、想得更远,能够看得更深、想得更深。有可能的话,下一个写作的内容将是关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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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 b4 B! {2 g! A2 k(全文完)+ ^, Q4 L7 D" a* S' s5 t1 r2 ^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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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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