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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馆档案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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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18: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省档案馆档案征集公告



云南省档案馆档案征集公告
  为抢救散存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一步发掘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档案馆馆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云南省档案征集暂行办法》、《云南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档案资料。


  一、征集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云南视察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知名人士在云南活动形成的档案;


  (三)副省级以上领导关心云南地区发展工作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四)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团结、兴边富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代表性成果的文字、照片、音像资料;


  (五)历代王朝的各种圣旨、诏书、敕令、咨呈、布告、告示、奏表、手谕、诰命、敕谕、禁令、盟书、申状、契约、印章、证照、公报、告示、诉讼文书、来往信函、以及重要的碑文、铭文、碑刻、拓片、书刊报纸、货币、古书等;


  (六)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或音像资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咨呈、照会、委任状、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印章、会计簿册以及各种报刊资料、音像资料等;


  (七)革命历史时期本地所属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印章、报刊、音像资料等;民族英雄、爱国人士、民族地区社会名流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事迹材料等;


  (八)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印章、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号外、传单、录音、旗帜、臂章等;


  (九)云南各个时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名企、名店、名品等档案资料;


  (十)云南各个时期历史文化、社会风俗、人文地理、建筑艺术等档案资料,包括各种版本的志书、年谱、家谱、民谚、民谣,有价值的照片、音像、票证、证章、商标、契约、图案、小报等;


  (十一)反映少数民族发展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宗教信仰、民族习俗等方面的特色档案,包括古籍文献、音像、照片、实物、口传文化、口述档案等;


  (十二)云南境内被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和省有关部门认定为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古村落的珍贵照片、音像档案;


  (十三)云南各个时期著名艺术家创作或表演的反映重大历史题材、堪称代表作的作品,或者有极特殊的情节、特殊意义的作品,以及社会公认的、艺术价值极高、具有时代意义的作品的照片、音像档案资料。


  (十四)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人士的档案。


  (1)原籍云南或者曾在云南工作、活动过的省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政界知名人士;


  (2)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军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


  (3)亲身参与、经历过某些重大活动、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和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4)具有较大影响的革命前辈和革命烈士;


  (5)做出过突出贡献和有重要影响、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实业家、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6)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及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7)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8)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云南各民族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9)在国际、国家级赛事上取得突出成绩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云南体育界人士;


  (10)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少数民族知名人士、著名书画家、名医、著名民间艺(匠)人;


  (11)长期在云南工作和生活过的、对本地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及产生重要影响的著名华侨、外籍人士;


  (12)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13)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先进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妇女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个人档案资料;


  (14)云南省各州(市)、县的第一个厅级干部、第一个处级干部、第一个大学生个人档案资料。


  (十五)其他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档案。


  二、征集方法


  云南省档案馆采取无偿捐赠、寄存、征购、复制等方式征集档案。


  (一)无偿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省档案馆捐赠。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经协商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经协商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四)移交、捐赠、征购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三、说明事项


  (一)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省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荣誉证书。


  (二)提供的照片须清晰,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可以是一张或者一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照片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同时说明照片是原件还是翻拍,谢绝提供创意照片。


  (三)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


  (四)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云南省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省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云南省档案馆真诚的欢迎社会各界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资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云南省档案局(馆)征集整理处


  联 系 人:艾丽  熊爱桃  陶冶


  联系电话:0871-64183880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华北路119号


  电子邮件:zjzlc4183880@163.com


  邮    编:650032


  云南省档案局征集整理处


    2016年12月2日


http://www.ynda.yn.gov.cn/tzgg/201612/t20161202_473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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