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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义军:1978年蒋爱珍杀人后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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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01: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78年轰动全国的新疆石河子地区蒋爱珍杀人案在拖了六年以后,1985年终于由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杀人犯蒋爱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另据《新疆日报》报道,曾经诬陷蒋爱珍的冯俊发、杨铭三和谢世平也被判定犯有诬陷罪、渎职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司法部门曾对冯、杨二犯采取强制措施。由于二人已先后病死,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对他们不起诉。犯了诬陷罪的谢世平当时曾被以法逮捕。到1985年已事过六年,又考虑到其妻钟秋已被蒋爱珍枪杀和家庭小孩需要抚养等因素,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免于起诉。
  据《新疆日报》报道, 蒋爱珍本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她对这一判决“口服心服”。她说:“我从内心感谢党和政府。我持枪杀人,除了不懂法之外,对当地党组织失去了信心是主要原因。”她极其沉痛地追悔自己的过去,用自己沉痛的教训告诉人们,无论什么时候,都要相信国家法律。
  此时,蒋爱珍已经在石河子监狱关押了7年零3个月。此案成为“法理关乎人情”的著名判例。
  关于蒋爱珍杀人案的事实现在网络上很多,这里就不赘述了。但当年关于社会各界对蒋案反映的史料并不多,特别是在终审判决前的7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关于社会各界的反映的史料更加鲜见,现根据我个人搜集到的一些史料综述如下:
  《宣传动态》报道后的反映
  1979年8月18日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胡耀邦主持的《宣传动态》第二十八期,刊登载了两个材料:一是《“害群之马”也可以改造为新人》,一是《一个女青年为什么开枪杀人》;还加了一个前言,题为《所有干部的必修课程》,前言说:“《一个女青年为什么开枪杀人》,反映新疆一个农场某些领导处置失当,逼得共产党员蒋爱珍走投无路,最后持枪连杀三人。同志们看了一定会引起深深的震动和认真的思索。”
  公安部副部长凌云看到后在《宣传动态》第一页写道:
  这个前言非常好,非常之正确。请(一)印发到会同志;(二)要用公安简报传播下去;(三)人民公安要用这个前言的精神,结合一些实际事例,写一些短小精干。生动泼辣的文章。要抓住这个题目,把文章作下去,做到大家都懂了。
  1979年9月4日《公安工作简报》第50期转发了这个前言和《一个女青年为什么开枪杀人》的文章,而且也加了一个编者按,编者按说:
  这篇前言,写的很好,理论正确,前言和有关材料对于我们深入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端正思想路线,恢复和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长期培育的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做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在新长征中做好公安保卫工作等重要问题,给予了有益的启示。现将这篇前言和《一个女青年为什么开枪杀人》一并转载。
  此时,全国公安局长会议正在北京召开,这些材料按照凌云副部长的要求印发到会所有同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人民日报统计《蒋爱珍为什么杀人》后的反映
  1979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第三版以半个版面刊载了《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的调查报告。人民日报在编者按中说:
  新疆石河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心如同志来信,说明关于蒋爱珍杀人案件的情况和他的意见。我们派记者做了调查。蒋爱珍采取杀人手段,应受法律制裁。但仅制裁蒋爱珍够吗?对酿成这一惨案的有关人员不应该追究责任吗?我们从这件事汲取什么教训?这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
  该文发表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应极其强烈。据人民日报社统计:
  除台湾省外,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均有大量来信。来信一半是个人署名,一半是集体署名。许多来信代表一个车间、一个班级、一个连队。一些连队干部战士自动组织讨论,有的法院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座谈,有的寄来了大队支委的讨论发言,有的读者专门采访所在单位群众对《蒋》文的看法,有的亲自把信送到报社。绝大部分读者认为,蒋爱珍应依法制裁,但判死缓过重。要充分考虑到酿成此案的背景,追究杨铭三等人的法律责任。读者要求取消已死三人的“烈士”称号,认为杨铭三被调走是错误的,应该追究这个“有关部门”的责任。读者说,改革干部制度,各级领导必须带头执法守法。读者要求公开审判蒋案,由公检法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协同处理,审理结果应尽快见报。部分读者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用电视转播审判实况。有15个读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调查汇报没有着眼全局,与目前形势格格不入。汇报的落脚点是杀人有理,原判死刑是正确的。认为这样的文章不宜公开见报,有副作用,以在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发通报为好。
  来自石河子地区的反映
  据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简报:自10月20日人民日报刊载《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后,至11月2日的13天里,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海外的群众来信(电)833件,平均每日64件,最多达159件,另有写给蒋爱珍的一部分信件。
  来信(电)的有工厂的工人,公社的社员,解放军战士,大、中、小学的学生,机关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海外人士。来信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群众来信的反映,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蒋爱珍同情、惋惜,要求减轻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普遍认为蒋爱珍杀死三个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究其原因是被诬陷、迫害,逼得忍无可忍之下拼命的,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一四四团党委和主要领导有责任。群众来信对该团主要领导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要求对蒋爱珍减轻处罚,至少不能判处死刑,建议撤销一四四团党委对死者李佩华、戴树芝、钟秋追认烈士的决定;追究杨铭三、谢世平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是群众来信的普遍反映。
  二、对蒋爱珍的行为表示赞赏,要求赦免,并惩办诬陷、诽谤者。有的来信认为蒋爱珍杀死三个人是“逼上梁山”,是“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是对丑恶势力的反抗,是无罪者,应当无罪释放。有的为蒋爱珍的犯罪行为喝彩,认为“不但无罪,而且有功”。广州一青年工人马璟昊在信中写道:“这里我要为蒋爱珍同志(我称她同志引以为自豪)鸣不平,她与‘逼上梁山区别不大’,‘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通过这件事,我看到可喜的新中国的新一代,她们不再像我奶奶那辈人一样忍气吞声地去寻短见。她们血气方刚地去同她们作坚决的斗争,我这里为蒋爱珍同志大声喝彩,杀得好!杀得该!蒋爱珍同志无罪!蒋爱珍同志有功!”
  更有甚者把蒋爱珍与张志新烈士相比拟,誉为“英雄”。陕西长安县内苑公社社员崇乃茂来信称赞道:“蒋爱珍同志没有罪,她干得好,为人民除了害,是大快人心的好事,……她不但没有罪,而且还应当受到表扬,她是活着的张志新,……”
  还有的来信对蒋爱珍没有杀死杨铭三、谢世平等人深表遗憾,提出“蒋爱珍的刑事责任应由杨铭三、谢世平等人分担”,要求在赦免蒋爱珍的同时,严惩诬陷、诽谤者。
  三、对蒋爱珍表示钦佩、爱慕,向其学习,以致求爱。有的来信对有蒋爱珍这样的妇女感到骄傲和自豪,把她的行为赞成“勇敢无畏”,“大有作为”,称她是“女中豪杰,志气过人”,不仅看到其行,而且看到其人,要求把蒋爱珍的照片登报等等。河南鹤壁市工人王碧琼来信称:“她为全中国妇女争夺人权,为被迫害妇女出了一口冤气,维权中国妇女不受侮辱、陷害、污蔑做出了光辉的榜样。这是为全中国妇女申了冤,报了仇,雪了恨,他的行动是正义的。是一个有骨气的中国这一代妇女,在历史上是空前所未有的!”
  个别解放军战士对蒋爱珍十分钦佩、爱慕,向其求婚。驻安徽某部四十二分队战士汤进友给蒋爱珍写信说:“我愿与你结为终身战友,……如你同意,我准备向党组织申请,年底或明年初到看守所或监狱去看你”,“为了我们的幸福,我愿等你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甚至更多年”。
  四、对蒋爱珍表示声援,要求为其出庭辩护或聘请律师辩护。有的来信(电)要求充当蒋爱珍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或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愿为其坐牢。广西灵山县三轮车工人田仕仁来信说:“我愿做蒋爱珍的辩护人,我学过法律知识,愿将我所学的知识证明她无罪”。又说:“我愿申请代替蒋爱珍受刑事处分,要求法院判决时,改写我的名字,如果是判死刑,我也不怕,绝不食言。为了法制的尊严,我虽死犹生”。
  个别海外人士要“发动万人签名运动”,表示对蒋爱珍的声援和支持。如来广州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的香港四大公司的董事长夏连卿写信给蒋说:“我请香港陈子钧大律师(陈是起草中国刑法的顾问)为你写辩论文件,要求参加审判,为你辩护,……我会将此人民日报印发到各苏浙同胞,发起万人签名运动,要求无罪释放和公平审判”。
  五、对蒋爱珍表示支持,赠汇财物。有的来信向蒋爱珍表示安慰,望其放下包袱,注意食宿,保重身体,等待佳音,并汇赠了财物,至11月已有一人汇粮票10斤,两人各汇款10元,尚有一人来信表示汇款。河南武陟县大桥公社社员张有才给蒋汇款10元,并在信中写道“人民不会憎恨你,你忠诚坦白,坚毅温良,人民会爱你的,我以一个同志的身份寄洋十元补你生活之用,以表薄义”。
  总之,群众来信来电普遍要求对蒋爱珍从轻处罚;对杨铭三、谢世平等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对此案进行公判,并在人民日报公布处理结果。
  另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对蒋爱珍案件,截至1979年11月5日,高院已收到来信二百余件,石河子法院收到来信一千余件。高院广大干警听到人民日报刊登文章,广播播出此案兴奋异常,奔走相告,争相抢阅报纸普遍认为广播电台和党报公开报道这一案件,不但表示了党中央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坚强决心,而且也是对我们司法干警的极大支持、鼓励和鞭策。
  蒋爱珍本人在狱中得知各地许多群众声援她后表示:“我是犯了罪的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其他人犯了罪,那是他们的事情”。
  胡耀邦批示后的反映
  通过以上群众来信可以看出,在蒋案发生之初,人们曾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不同观点。现在看来,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都是法律认识不足的表现。一种观点认为蒋爱珍持枪行凶杀死三人,杀人未遂一人,罪行严重,应该依法严惩,而对于诬陷、迫害蒋爱珍的谢世平等人,则根本没提到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蒋爱珍是在她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犯,而申冤告状主管部门又不予受理,在忍无可忍,出于义愤的情况下杀人的,在量刑应适当减轻,甚至免于判刑。同时,对于谢世平等人,也应该追究他们的诬陷、侵犯人身权利等罪行,给应得的处罚。
  其实在当年,这两方面的看法在报刊上的反应也很突出。报刊上的一些报道也引起了胡耀邦的关注。他也看过一些群众来信,而且把一部分群众来信转给了人民日报,并针对个别报刊上有偏激情绪,措词不恰当的文章,作出了批示:“当然报纸经常出点这样那样的纰漏,是很难免的。事实上,我们大家对报刊这样那样的一般性的纰漏都采取了谅解的态度,这是对的。但一年来的一些重大纰漏,似乎贯串一种倾向,即这种倾向是中央不断打过招呼的,我也提醒过二三十遍了。因此,我希望报社同志要认真发动大家谈谈思想问题,认真总结一下经验教训才好。”“并联系几篇片面性比较大,情绪相当偏激的文章,目的是从具体实践中提高大伙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水平。”
  此后一些大学的法律专业和一些报刊对此进行了讨论,比如,西南政法学院1979年12月份就开展了《蒋爱珍杀人案》讨论,这些讨论比群众来信就理性的多,法律七八级学生李连宁说:“蒋爱珍杀人,尽管是在被非法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处于绝望的情况下实施,是报复杀人。但这难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这样杀了人,可以不用负责而宣布无罪释放,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对于这一案件,不仅蒋爱珍有责任,而且杨铭三、李佩华、谢世平、钟秋等人也有责任。人们之所以对蒋案反响如此之大,绝不仅是对蒋被非法迫害表示同情,更主要的是对杨、李、谢、钟等人造谣诽谤,诬陷他人,违法乱纪,酿成惨案,违反了《刑法》第187条渎职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表示愤慨。鉴于李佩华、钟秋等人已经死亡,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精神,可拟免予起诉。对其他参与此案有关的人员也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刑事或党纪行政处分”。
  从1985年的终审判决来看,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公正性,体现在全面考虑两种观点的合理成分,而纠正了两种观点的片面性。后一个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对蒋爱珍杀人所造成后果严重性估计不足。确实,她本人是受害人,但也绝不能因此自己有理由也犯法。如果有理就可以杀人,可以犯罪,那么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就无法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了。蒋爱珍自己说的好:“法律是神圣的,每一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犯法就要服法,不然,像我这样,占了理就去杀人,哪还要法律干什么?希望这一些同志从我犯罪中汲取教训。”这是她大彻大悟之言,应该成为后来人的前车之鉴。
  前一种观点的片面性是很明显的。他们只看到蒋爱珍杀人的一面,而没有充分考虑到她为什么要杀人的一面。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定性不妥,也是对蒋爱珍受害一面估计不足。应该指出,诬陷好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是触犯刑事的罪行,应该以法追究的。
  如今,在中共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回顾一下蒋爱珍案也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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